关于报送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济区住建局、市开发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市物业办:
为落实好《关于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盘信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违规经
营治理工作,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工作目标,现依据工作职责对你部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在本部门本区域的工作范围内,加强对房地产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查处工作。房地产领城相关的责任主体主要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
二、三类企业的失信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
他人;
9.未在销售现场明示“五证”、楼盘销控表等信息;
10.未取得项目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11.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
自交付使用;
12.其他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失信行为
1.未提供实名服务,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未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2.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3.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4.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6.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9.侵占或揶用交易资金;
10.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等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
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行为;
1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
意克扣租金押金等涉黑涉恶行为;
12.其他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人失信行为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
三、完成信息上报工作。各部门在常态化检查等工作中,对于各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发现经裁定后报市住建委(联系人:刘贺胜,邮箱:pjiw2030163.com,电话28122)上报的内容:一是失信行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失信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是失信的具体情形:栽定失信对象行为的单位、文件,裁定的时间、依据以及应当记载公布的其他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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