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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18年08月15日、2018年09月20日两批次不合格北京风味料酒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31 浏览次数:569

  根据在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盘锦市大洼区葵花调味品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盘锦市大洼区葵花调味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5日北京风味料酒和生产日期2018年09月20日北京风味料酒笨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数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大洼区葵花调味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5日北京风味料酒和生产日期2018年09月20日北京风味料酒,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5日北京风味料酒的笨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2.58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高出2.58g/kg。生产日期2018年09月20日北京风味料酒的笨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35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高出1.35g/kg。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大洼区葵花调味品厂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

盘锦市大洼区葵花调味品厂对不合格食品原因进行了排查,是该厂对产品更新规则学习知识认识不够,不知料酒不准添加笨甲酸及其钠盐。全厂员工召开会议,认真总结教训以后要加强专业学义。该厂生产的上述两批次北京风味料酒全部售出无库存,无法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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