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加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制定本紧急预案。 二、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定义 本预案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预防、检验、随访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和实验室培养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三、工作原则 (一)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是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 (二)区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三)医疗卫生单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应根据《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和本预案制定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的工作制度,并为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品。 四、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的报告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采取急救处理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职业暴露事件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组织职业暴露防护技术小组进行暴露确认和采取措施,并报区卫级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 (一)急救处理 1、用肥皂液和清水冲洗伤口或沾污的皮肤。如果是粘膜暴露,应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二)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 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 1、预防性用药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由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技术小组根据职业暴露情况确定。 2、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暴露级别与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3、用药注意事项 (1)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使用,最好在1-2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对于感染危险性很高的暴露者,即使间隔时间很长(比如1-2周),也应考虑使用预防性治疗。由于服用4周AZT才有一定保护作用,如果无很大的副作用,预防性治疗用药时间应持续4周。 (2)暴露后72小时内应当考虑对暴露者进行重新评估,尤其是获得了新的暴露情况资料时。如果证实暴露源未感染艾滋病病毒,则应当立即中断暴露后预防。如果用药后出现毒副作用,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减少剂量或换用药物,并详细记录药物毒副作用情况。 (3)育龄妇女使用AZT作为预防用药期间,应避免或终止妊娠。 (4)采取预防性用药,应注意监测药物的毒副作用,采取预防性治疗时和服药两周后应进行全血检测、肾功能和肝功能检测。 (三)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的评估 1、暴露级别 一级暴露 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二级暴露 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三级暴露 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致伤物体上附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2、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级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六、随访和咨询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后对暴露人员进行随访和提供咨询。随访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暴露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暴露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在随访的同时,向暴露人员提供咨询。 不采取暴露后预防用药措施者,也要定期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时间同前。 七、职业暴露登记和监测 (一)职业暴露事件登记:职业暴露事件的发生单位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认真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附表1),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它体液)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包括赴现场专家或领导活动);是否采用暴露后预防药物,并详细记录用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暴露后几小时或几天)、药物毒副作用情况(包括肝肾功能化验结果)、用药的依从性状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日期、项目和结果),并按统一规定保存和上报。 (二)暴露源监测:如果暴露源没有阳性或阴性的血清学化验结果应立即做快速检测。如果暴露源有急性艾滋病病毒综合征的症状,应同时检测病毒载量。 (三)职业暴露者监测:血样送市、省艾滋病病毒监测(或确认)中心做实验室检测。 对职业暴露者的血样进行艾滋病病毒-1/2抗体检测(包括做快速试验),该血清留样备查。如果职业暴露者以前已有艾滋病病毒抗体的化验结果,则应加以记录。暴露后1年内要定期监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即分别在暴露后4周、8周、12周、6个月监测。结果填写在“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内。 八、职业暴露事件的报告和保密 (一)报告:医疗卫生单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在发生职业暴露事件后24小时内将填报的“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报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附表2)。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区疾控中心汇总本区职业暴露情况,填写“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职业暴露事故汇总表”,汇总后报至区艾防办、区卫生局,抄报市疾控中心。 (二)保密:对涉及的职业暴露者,均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参与事故处理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住址和家人情况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九、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药品储备库(点)的建立 应急药品储备库(点)的建立和药品的供应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用药的通知》执行。应急药品储备库(点)要完善药品更换机制,确保供给,避免浪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所需的抗病毒药物统一纳入药物储备计划。 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药品储备库设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的管理机构 区艾防办组织成立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预防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部署本地区职业暴露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和联络、落实职业暴露预防与应急处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均应设立本系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技术小组,接受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预防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管理。 区卫计局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技术小组,由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临床医疗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一、管理职责 (一)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职业暴露预防与应急处理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检查和督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规划抗艾滋病病毒应急药品储备库,防止和控制职业暴露事件的发生。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预防性药物、检测试剂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4、研究制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预案。 (二)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技术小组的职责 1、负责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理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 2、保证药品及时供应,避免浪费。 3、为管理人员和医务等相关职业暴露人员提供并完成与工作相关的充足有效的技术培训,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和“普遍性防护原则”安全意识。 4、职业暴露登记和监测。收集管理各单位的“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监测暴露源和职业暴露者,监测药物的副作用。 5、应急药品储备库(点)的管理,做好药品的使用、发放、更新和管理以及事件的登记、处理和跟踪检测等工作。 6、事件后的咨询、技术指导、分析总结等工作。 7、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职业暴露者心理辅导工作。 十二、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涉及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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