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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大政办发〔2019〕5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25 浏览次数:276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有效防范我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安全事故等级和责任认定,及时妥善地处理安全事故,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气发〔2003〕56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政发〔2007〕29号)等,盘锦市大洼区气象局通过多次沟通和征求意见最终形成《盘锦市大洼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区政府办进行印发。

二、主要内容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影活动,对安全事故的认定、调查、处理适用本预案。

人影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气象局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事故救援、调查分析及善后处置工作,使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人影安全事故按类型划分为3类,即质量事故、责任事故、其他事故。

对质量事故的认定和对人影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认定。

人影安全事故根据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较小事故。

发生人身伤亡的作业事故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协调公安、医疗、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保护事故发生现场,维持作业装备事故发生时状况(不得人为变动),对受伤者采取紧急救治措施等。

人影事故发生后,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在收到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气象主管机构要组织或联合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各类人影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原文:大政办发〔2019〕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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