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9〕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大洼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我区人工影响天气(以下简称“人影”)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安全事故等级和责任认定,及时妥善地处理安全事故,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气发〔2003〕56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政发〔2007〕29号)等,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影活动,对安全事故的认定、调查、处理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人影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气象局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事故救援、调查分析及善后处置工作,使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人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有效”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人影安全事故按类型划分为3类,即质量事故、责任事故、其他事故。
(一)质量事故。由于作业装备故障和弹药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二)责任事故。人影装备及弹药在运输、存储以及作业过程中,因违章、违规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其他事故。人影作业中因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认定
(一)在使用具有检测合格证的作业装备作业时,因作业装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作业装备检测单位负主要责任,作业点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二)因人影弹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人影弹药生产厂家负责。
第六条 人影安全责任事故认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引发的人影安全责任事故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作业单位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1.作业人员未经当年培训或培训不合格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经空中管制部门批准擅自对空射击或者虽经空中管制部门批准但未按批准的空域范围、时间、高度、射向对空射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3.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4.在无安全射界图的地点或未严格按安全射界图规定的方向射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5.使用过期弹药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运输、保管弹药过程中因擅离职守,造成弹药被盗、丢失的,弹药押运、保管人员负主要责任,主管该押运、保管人员的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伪造事故现场、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致使事故现场被破坏或事故原因难以查清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四)违规购置弹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人影安全事故根据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人以上轻伤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较小事故,是指2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发生人身伤亡的作业事故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事故所在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向区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区气象主管机构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及时协调公安、医疗、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保护事故发生现场,维持作业装备事故发生时状况(不得人为变动),对受伤者采取紧急救治措施等。
第九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包括: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状况、类别、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十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组织气象部门的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同时安排有关领导和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分析事故原因,并进行相关事故处理事宜。
第十二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生产企业、管理部门和检测部门人员抵达现场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安排下,参与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等工作,协商善后处理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人影事故发生后,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在收到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将事故发生地点、状况、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处理结果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气象主管机构。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要组织或联合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各类人影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解读:《盘锦市大洼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大政办发〔2019〕5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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