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情况表
填报单位: 清水监督管理所 填报人:杨涛 填报时间:2018年12月17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住址机构代码或违法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大市监处字[2018]199号 |
对邹积斗(大洼区清水镇 健康鑫盛百货商店)未持有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
邹积斗 |
2111211965****0013 |
未持有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
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确定罚款倍数或金额:”第(一)项“减轻处罚:10%A~A或5%B~10%B(仅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或金额); |
主动履行 2018年12月6日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5日 |
2 |
大市监处字(2018)192号 |
对陈楠(大洼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小清店)未持有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
陈楠 |
2111211987****0023 |
未持有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
同上 |
主动履行 2018年12月6日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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