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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第040号--关于农垦职工养老保险转企业养老保险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次数:1221


王沿斌代表:      

根据《关于印发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互为转换操作办法的通知》(盘人社发[2013]96号)文件规定,对该建议作如下答复:一是已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农职保)的农垦企业职工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将原农职保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城职保)。二是农垦企业职工将农职保转为城职保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三是农垦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受经济条件制约,个人可申请将城职保关系转回农职保,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城职保实际缴费15年以上的(含15年),按城职保退休待遇计发,不足15年的按农职保待遇计发。已缴纳的个人账户金额前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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