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第056号--关于降低土地税取费标准的建议的答复
侯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土地税取费标准的建议》我局已收到,我们经过认真研究税收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盘锦市大洼县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行政区划的批复》(辽政[2010]309号)文件,同意将大洼县新立镇的前胡村、大岗子村、胡家村归兴隆台区兴盛街道办事处管辖。
盘锦晨宇集团占地坐落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属于市区建设用地,市政府关于我市土地税税率执行标准文件规定,兴隆区为每年每平方米24元,我局无权擅自调减土地税税率征收标准,请您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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