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第063号--关于区域内各单位公开开放健身场所的建议的答复
王翠英代表: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和《全民健身条例》,及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的社会效益,向公众提供良好的健身环境,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对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场馆全面向社会开放。
1、制度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各项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2、因地制宜,有序实施。努力创造条件,推进体育健身场地全面向社会开放。
3、确保保障安全。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必须以确保安全和维护正常秩序为前提,妥善做好全面开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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