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公示二
处罚对象:盘锦市大洼区清水镇立新村卫生室(5)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违法事实:2018年5月4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盘锦市大洼区清水镇立新村卫生室(5)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
处罚时间:2018-06-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传罚〔2018〕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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