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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示三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473

处罚对象:丁某某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违法事实:2018827日,大洼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区卫计局交办的东风镇居民丁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口腔镶复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

处罚结果:没收药品和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

处罚时间:2018- 10- 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字[2018]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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