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公示五
处罚对象:纪某某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违法事实:2018年3月13日,接到社会举报纪某某在大洼区榆树街道新立村青四屯开展针灸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违法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处罚时间:2018年4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字[2018]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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