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的办事流程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1.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1.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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