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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次数:772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原则上,新生儿母亲应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新生儿出生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家庭接生员接生)。

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家庭接生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母亲和父亲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5.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机构办理。原签发机构已无助产资质或机构撤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新生儿父母提供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提交正页)。

(五)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使用军官证、士官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要求换发的,应当提供办理原《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的证件,及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与军官证、士官证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由原发证机构出具的有效居民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

(六)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换发机构应当核对原始签发资料后予以换发,并将原始签发资料复印后归档。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新生儿父母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五)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六)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机构应当核对原始签发资料后予以补发,并将原始签发资料复印后归档。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要求

(一)《出生医学证明》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内容准确。

(二)《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

(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父母是外籍人士的,新生儿及其父母姓名可使用英文,但新生儿姓名不可同时使用中英文。

2.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中国(台湾)”。

3.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填写“/”。

4.“住址”栏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

5.新儿父母“年龄”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6.《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的号码填写。

(四)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照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五)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填写。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或签发人员签字。

(六)签发机构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后,应当分别在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不得涂抹,不得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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