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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人民政府

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8025号--关于严格审批宗教临时活动场所并进行有效的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738


释大明委员:

根据新修订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点。因此我办对信众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正在协调相关部门是否可以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目前我区没有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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