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8008号--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马宪军委员:
为切实做好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我办办理提案事宜回复如下:
一、辽宁省已经开始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工作,近期发布了《关于推进辽宁省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池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工信企业【2018】35号),具体工作由经信部门负责。
二、目前我区有中小企业担保中心,隶属于区财政局,并且可以提供担保等相关业务,具体业务事宜有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负责。
三、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可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要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上述六个方面的条件。
4、引导金融机构转变观念的工作一直在进行,各大国有银行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也相应出台了很多金融产品和金融政策,同时各银行的业务开展受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所以业务企业对于金融行业的要求是受到多重监管的,改变会非常困难。但区金融办会持续的、积极的同金融机构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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