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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8010号--关于农作物育种科技创新的几点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9-25 浏览次数:737

 


许华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作物育种科技创新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良种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事关农业丰收和农产品质量,事关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大洼区农作物种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种业发展条件有效改善,种子企业实力、种子生产能力、良种供应能力稳步提升,良种推广应用成效显著。全区现有种子企业5家,年产优良水稻种子600多万公斤。但是,由于全区农作物种业发展基础差、起步晚,种业发展还相对滞后,与现代农业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农作物现代育种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科研条件较差,高新技术研究应用能力较弱,育种创新水平较低;种子企业缺乏研发能力,核心竞争力不强,农作物种业育繁推一体化机制尚未形成,良种补贴资金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繁育基地少、标准低,这些问题制约了大洼区农作物种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影响了农业生产的高产、优质、高效和农民增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加快实现种子生产专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规范化、育繁推一体化、生产用种商品化,为做强做优大洼区农业奠定坚实基础

一、制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国家种子工程规划,编制推进我区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今后10年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根据规划调整和优化农作物种业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作物种业,突出培育先进的种子研发、生产、推广体系,知名品种、品牌,有影响、有地位的种子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做好资金支持、配套安排、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 逐步加大企业育种投入

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统筹科研资金向“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择优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高端人才,并购优势科研单位或种子企业。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商业化育种基地,各级政府对企业科研用地给予支持,改善品种试验和应用推广条件。建设现代农作物种业基地,形成集基础研究、科技开发与应用、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等为一体的现代化良种产业园区,全面提升我区种业发展水平。

三、加大对农作物种业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在原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集中财力,集约项目,确保今后10年,全区农作物种业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期农业财政投入增长幅度;全区农作物种业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重点加强农作物育种创新、品种测试、新品种展示示范、种子质量检测和种子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品种资源收集评价利用和生物育种方法等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水平,完善海南育种基地功能,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品种测试试验评价体系、科学公正的品种展示示范推介体系、快速有效的种子检验检测体系和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全区农业节水滴灌等基础设施项目要重点保障种子生产和新品种展示示范建设需要。

四、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

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完善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机制,对在种质资源创新、育种技术创新和品种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加强农作物种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研究创新的积极性。

五、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合理流动。建立、强化和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流动、评价制度,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职称和保险问题。允许省内科研教学单位事业编制科研人员采取停薪留职等多种方式进入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可保留其编制、事业身份和退休后待遇。

六、落实种子产业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免征增值税。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推繁一体化”种子企业,在税收、信贷、种子基地建设、科研项目、品种审定(备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优先对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所需制种机械优先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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