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8013号--关于新型保姆托管式土地种植的建议的答复
郑恩成委员:
土地托管是农户以市场方式向托管主体购买所需的生产服务,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变、农民经营主体不变、农民受益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由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托管主体,对其耕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经营,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
近年来,大洼区为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推进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发展,积极培育土地规模化经营主体,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取得了较好的实效。
一是重点培育托管主体提供“耕、种、收”等主要作业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尤其是对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提高了农机具利用率,增加了托管主体收入,另一方面也解决了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事情,降低了他们的经营风险,从而带动更多农户或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尤其是粮食种植,加快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步伐。
二是加大政策扶持,提高托管主体抗风险能力。2018年我省即将启动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目前已逐步了解当地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情况,准确掌握当地的托管服务需求,开展托管服务需求面积申报工作。在确保需求数据的真实、准确的前提下,省将对纳入托管项目实施范围的地区给予补贴资金。同时加大农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优先投入到土地规模经营地区,高标准建设水利、田间路渠等设施,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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