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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向“保收入”迈出关键一步

发布时间:2018-09-11 浏览次数:405
 2018年9月4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保障水平在目前种子、化肥等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劳动力成本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直接开展收入保险,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保障农户种粮积极性。
  通知明确,完全成本保险即保险金额覆盖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收入保险即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生产产值的农业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既包括规模经营农户,也包括小农户。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与现行农业保险主要保障物化成本不同,完全成本保险隐含了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平均价格,体现了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力收益,是一种准收入性质的保险。从长期看,如今后放开小麦、水稻市场价格,完全成本保险可以为收入保险打下基础。同时,在玉米价格完全放开的地区,则直接开展收入保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迈出了我国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的关键一步,对推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本次试点期限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共3年。试点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内蒙古、辽宁各选择4个玉米主产县,其中2个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2个县开展收入保险试点。
安徽、湖北各选择4个水稻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山东、河南各选择4个小麦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通知要求,试点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原则上风险保费(含大灾风险准备金)不低于80%,费用附加不高于20%。试点产品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相对免赔不得高于30%。
  通知提出,试点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原则上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以确保试点稳健可持续。通知还对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承保理赔管理、成本构成等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对不满足试点要求的地区和保险机构,取消试点资格。
  在补贴标准方面,通知规定,在农户自缴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0%、对东部其他地区补贴35%,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部分保费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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