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09关于发挥业主委员会在城市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提案的答复
姚呈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业主委员在城市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的提案》,大洼区政府已交区网格管理中心具体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存在问题
目前,我市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大洼区自“县改区”以来,提出建设盘锦中心城区,城市发展势头迅猛,但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较慢,尤其是居民小区管理相对混乱,与当今社会发展不平衡,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网格化城市管理中的作用确属必要。但是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广泛参与社区网格化城市管理,主要原因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清
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区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但在对业主委员会职责、义务、权利等方面界定较为模糊。业主委员会作为备案制团体组织,不具备法人性企、事业单位权利,在参与社会管理实际工作中受限较大。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困难
业主委员会启动难、筹备难、备案难、决策难、换届难,部分业主社会责任感不足、维权意识不强,在没有直接涉及个人利益时,往往漠不关心,不参与投票,物业公司管理不规范,害怕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其对抗,配合不积极,种种原因导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占比太小。同时街道和社会对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专业水平较低,指导力度不足,造成业主委员会难以在社区网格化管理中发挥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业主参与社会管理意识
利用社区网格员与居民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针对小区业主维权意识淡薄、归属感不强等问题,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认同感和参与社会管理意识。建议业主委员会制定相应激励机制,提高业主服务社会的激情和动力。
(二)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整体素质
争取在更多的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把中共党员、离退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等具有社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人员吸纳到业主委员会中来,提高业主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邀请他们作为义务网格员,发挥他们在城市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
(三)理顺业主委员会在社会管理中的关系
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纳入到街道、社区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协调好业主委员会与政府部门、物业公司的关系,在社会治理中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依托业主委员会的重大作用,加强网格员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互动,减少行政管理成本,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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