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084 关于对大洼区国有农场职工住房及用地流转建议的答复
刘可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洼区国有农场职工住房及用地流转范围土地出让价格的建议》,大洼区政府已交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6年12月25日,区委下发了《中共盘锦市大洼区委、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关于盘锦市大洼区国有农场职工住宅用地全域流转工作意见》(大委发〔2016〕18号),将全区9个镇5个街道的109个村,约6.5万亩国有农场住宅用地进行整体流转收储,之后再进行个人流转,并在文件下发前责成国土局先行办理了102宗(面积19652亩,出让金27.9268亿元)。2017年1月,再次办理47宗(面积9785亩,出让金14.1297亿元)。
以上149宗均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共出让土地面积29437亩,收取土地出让金42.0565亿元。
2017年5月8日,区政府批准了区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的退地申请,下发了《关于同意撤回土地流转项目储备用地的批复》(大政[2017]68号),国土局按此精神,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55宗在国土监管平台撤回,面积11,622亩,出让金168,346万元。目前剩余94宗,面积17813亩,出让金25.2199亿元。其中有28宗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证),面积5365亩。
介于以上的工作意见全区已满足全域流转的要求,整体流转收储的价格为每亩13—17万元不等,将来从土储中心流转出的土地或是与收储相邻的地块出让价格势必高于原收储价格,故土地流转低价区间应在13——17万元。
1、办理出让手续问题。目前操作的各村整体流转工作,没有对地上房屋征收,也没有将原土地使用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而直接将土地出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涉及违法和侵权。另外,国土部门只依据政府文件按住宅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存在违规问题。
2、补偿费标准过高。目前,我区的土地补偿标准按区域不同,每亩由3.5万元至5万元不等。而此次擅自提高了补偿标准(每亩按土地出让价格予以补偿13万元至17万元),规避了国家和省级财政各项计提资金 。
3、供后闲置。本次流转的地块已纳入国土部供地监管平台,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建设,而这些地块不可能按要求施工,将涉及供地后闲置情况如何处置的问题,影响省、市政府对我区政府的绩效考核结果。
4、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和项目的引进,我区每年都向省国土地厅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而此次流转的约3万亩存量建设用地,虽以储备形式收储,但从监管系统上显示,我区存量建设用地存在很大可利用空间,恐影响对上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造成新引进项目无地可落。
5、土地出让收益问题。2016年度实体项目供地收取土地出让金约6.4亿元。而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全域流转供地收取土地出让金高达42亿元,涉及财政收入虚增的问题。
三、下步工作想法
1、鉴于整体流转存在的诸多问题,建议区政府将剩余的94宗地全部撤回,避免出现不可估量的后果。
2、进一步规范单户流转的工作程序,由政府牵头会同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共同科学划定流转试点区域;重新确定流转土地的出让价格,或以所在区域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作参考。
3、目前可流转的范围仅限于没有发生隐形交易并有出售房屋愿望的住户,而对已完成实际交易,未办理房屋和土地过户手续,并自愿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住户未列其中。下步想法将以上这类住户列入流转范围,在原卖方可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对其先行处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房屋和土地过户手续。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