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霍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之一,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霍乱疫情,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大和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盘锦市卫计委霍乱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大洼区范围内重大霍乱疫情和霍乱大范围流行。
二.应急分级
根据霍乱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霍乱疫情划分为三级:重大(Ⅰ级)、较大 (Ⅱ级)和一般(Ⅲ级)。
2.1 重大霍乱疫情(I级)
霍乱在大洼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区(区),有扩散趋势。
2.2 较大霍乱疫情(Ⅱ级)
霍乱在一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
2.3 一般霍乱疫情(Ⅲ级)
霍乱在一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三.组织机构
3.1 区卫计局霍乱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发生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霍乱疫情后,区卫计局在区政府领导下,根据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区卫计局霍乱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区卫计局及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控制中心、区属各医疗机构组成,卫计局主要领导人担任组长,负责全区霍乱疫情卫生应急处理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区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收集霍乱疫情发生、发展及控制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霍乱疫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启动《大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2霍乱疫情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计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霍乱疫情监测、预测、预警工作;制定和完善霍乱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霍乱疫情应急预案和应对霍乱疫情的医疗救治工作。
3.3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计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成立区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社会医学、食品卫生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区霍乱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全区霍乱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指导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对全区霍乱疫情的调查处理、医疗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3.4卫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霍乱疫情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霍乱疫情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霍乱疫情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区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3.4.1区属各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和对院内病人的控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3.4.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辖区内霍乱疫情的诊断、病例个案调查、现场处理和及时按程序上报疫情工作,负责隔离霍乱病人、管理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服药、疫点消毒。开展霍乱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
3.4.3区卫生监督所
按照区卫计局要求,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卫生学调查,对污染食品、饮用水依法开展控制,以及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执法监督。
四.监测与报告
4.1监测
4.1.1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监测工作,每年5至10月按市上要求开展腹泻病人、重点人群、外环境、食品的霍乱监测。
4.1.2 各级医疗机构做好腹泻病人检诊和登记工作,发现疑似霍乱的腹泻病人,应立即进行实验室诊断,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无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霍乱的腹泻病人,应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开展实验室诊断。
4.1.3 疫情发生后,在上级的指导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疫区、疫点内人群、环境和食品等霍乱监测,为疫情处理和效果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4.2信息报告
4.2.1霍乱疫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霍乱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霍乱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霍乱疫情发生后,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4.2.1.1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包括: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区卫计局指定的霍乱疫情监测机构;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霍乱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
4.2.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
区卫计局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非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举报。
4.2.1.3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霍乱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计局报告。区卫计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计局可同时上报卫生部。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
4.2.2报告内容
4.2.2.1首次报告
霍乱疫情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对事件的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可能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其联系方式进行报告。
4.2.2.2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性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4.2.2.3总结报告
霍乱疫情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霍乱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结
5.1霍乱疫情的分级响应
根据霍乱疫情在我区区域内发生,或者我区受到霍乱疫情波及的情况,区卫计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作出事件分级的初步判断,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作出分级响应。
5.1.1严重(I级)霍乱疫情的应急响应
如果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霍乱疫情,区卫计局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协助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5.1.2较重(II级)霍乱疫情的应急响应
如果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确认为较重霍乱疫情,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应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密切监测事件发展,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同时,区卫计局建议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霍乱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可同时报国家卫生部。
5.1.3一般(III级)霍乱疫情的应急响应
如果判断为一般霍乱疫情,由区卫计局组织专家对霍乱疫情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霍乱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
区卫计局成立霍乱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霍乱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霍乱疫情的终结
霍乱疫情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霍乱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严重(Ⅰ级)霍乱疫情的应急结束由省人民政府或省霍乱疫情指挥部或省卫生厅的决定实施。
较重(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局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霍乱疫情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3霍乱疫情后期评估
霍乱疫情应急结束后,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区卫计局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疫情处理应急队伍。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练和考核,不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2物资保障
区疾控中心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器械、消毒药品、检测试剂等。
6.3资金保障
各单位每年储备应急防疫物资、疫情预防控制、疫情监测等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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