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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发布时间:2018-07-25 浏览次数:509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在1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司长杜亚玲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着力解决五大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亟须制定一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行政法规。”张义珍说,《条例》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将着力解决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五大问题。

  首先,解决市场体系的统一性问题。杜亚玲介绍,人力资源市场范围广泛,《条例》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了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改革的成果,推动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形成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其次,解决市场要素的流动性问题。《条例》明确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机制。

  第三,解决市场运行的规范性问题。《条例》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求职招聘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义务,确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了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遵循,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解决市场主体的公平性问题。根据《条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五,解决市场监管的强制性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还存在“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条例》对市场主体违反《条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对“黑中介”、人力资源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事项三合一

  《条例》的一个亮点,就是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

  《条例》出台之前,人力资源市场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共有3项,即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条例》将上述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项,并且进一步把许可范围缩减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明确对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为什么仍需保留一项行政许可?“人力资源市场是特殊的要素市场,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行行政许可,可以从源头上防止无资质的机构进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进行职业中介活动,避免无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最大限度地防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张义珍说,“对于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需要。”

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目前处于怎样的发展水平呢?

  截至2017年底,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服务用人单位3190万家次;举办现场招聘会、交流会22万多场,提供招聘岗位的信息超过了1亿多条,参会求职的人员超过1.1亿人次;通过网络发布岗位招聘信息有3亿多条。

  “我国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劳动者求职难和企业招工难的问题。”张义珍说,当然也应注意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功能比较单一,还有一些服务存在着同质化的现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一些新技术、新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还不够多,服务的效率还不够高。

  为此,《条例》专门提出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方面的法定职责。同时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发展,鼓励并规范发展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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