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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发布时间:2018-06-11 浏览次数:142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巡查方案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858号),结合我地质灾害现状及2018年度气象趋势预测,特制定本方案。

一、大洼区2017年地质灾害概况

(一)我区地质灾害现状与特征。地质灾害主要类型为咸水入侵、砂土液化和地下水不合理开采形成的大面积降落漏斗三种地质灾害,三种灾害的特征是隐蔽性强,不易被人们重视和发现。2017年我未发生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发生时段、类型及威胁对象。地处中纬度地带,属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干冷同期。冬季寒冷干燥、夏季(6—8月)降水多且集中,气温高。这种气候特点决定了我区地质灾害易发时段 一般为6月到9月的汛期。由于雨季土壤含水量增大,容易诱发砂土液化。在砂土液化区内,地震、人工振动(如车辆高速行驶、桩机的振动施工及其它高能振动)、汛期高水位的湍流和过量抽取地下水,都会产生液化的后果,引起地面的不均匀沉降,导致地面开裂、建筑物倾斜、道路塌方、河堤管涌等。因此,在我区应特别注意加强对砂土液化灾害的监测与防治。

二、2018年全区气候趋势预测

    根据区气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预计2018年度(311月)降水总趋势较常年偏多12成,平均气温总趋势较常年偏高0.11.0℃。其中春季降水总趋势较常年偏多12,季平均气温偏高0.11.0℃;夏季降水总趋势较常年偏多12成,季平均气温偏高0.51.0℃;秋季降水总趋势较常年偏少1成左右,季平均气温偏低0.10.5℃。预计2018年初霜冻出现在10月中旬初,较常年同期偏早。

三、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重点预防区为:盘海营高速公路、沟海铁路两侧;辽河防潮堤;区内重点水利、电力工程基础设施;学校、幼儿园等人口集中居住区。在防汛期间,这些地段重型车辆要减速行驶,周围要避免进行震动施工。防止因高能震动所引发的沙土液化对河堤及公路造成的破坏。在汛期,必须对稳定性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特别是涉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按照《大洼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报告。随着我区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工程经济活动的增多,重要建设工程和地下空间的开发等,都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重点隐患重点管理要求落实地址灾害防治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四、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分工负责,明确区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气象、教育、民政、住建、交通、水利、卫计、安监、电力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做好相关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同对本地区相关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切实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对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做出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工程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密切配合,尽早安排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要在2018年汛期,对所辖区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正式发布。在加强对由于降雨为主要因素诱发的地面沉陷、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气象预报预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监测功能,提高对人为诱发地面沉陷、滑坡、地面塌陷的监控力度,使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使政府和有关部门更有针对性地部署防灾工作。

(三)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严格执行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汛期是突发地质灾害高发期,区国土部门及重点镇、相关部门要坚持值班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保证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防灾救灾工作,同时,按灾情速报制度向上级报告。

2.坚持“三查”制度。建立“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对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汛前进行全面排查,了解基本情况,对潜在危害要提出防治措施;汛期对重点地区、危险区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重点检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汛后进行核查,了解防治措施完成情况及新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况和数量,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3.增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汛前,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准确掌握区内地质灾害的动态情况,主动避灾抗灾,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适当的范围内(村、社区或广场)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检验和增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四)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警示及治理

对于经勘查查证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的治理。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由各镇承担治理责任;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告知并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同时,各镇及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任何损失。

(五)控制源头,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城镇建设及施工建设项目,特别是小城镇建设项目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在选址时不能仓促上马,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通知、监督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治理;对危害性较大、工程治理不达标的危险点,要限期动员险区居民搬迁;属异变、临界级险区居民,汛期应异地居住避让,力求发生灾害时无人员伤亡。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免建在地质灾害隐患区,成为新的隐患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检查评估工作质量。对于不执行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要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国土部门要做好区内群测群防工作部署,发挥基层国土资源分局(所)的作用,落实国土资源分局(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提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的防灾能力,使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真正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七)落实经费,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使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和险点应急工程治理正常进行,尤其搞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监测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制作和安装。各镇在安排年度防汛经费时,要明确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经费数额,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八)加强宣传培训和防灾演练,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要求,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以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做好“防灾减灾宣传周”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提高防灾救灾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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