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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卫计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05-31 浏览次数:60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卫计系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辽宁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大洼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卫计局按照《大洼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开展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工作。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盘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大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应急处置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卫计局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我区发生I级、II级、III级、IV级食品安全事故,区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大洼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时,卫计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卫计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卫计局分管食品安全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卫生局办公室、应急办、医政股、疾控监督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医院等。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核定事故级别;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2.2领导小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应急办牵头,成员包括办公室、医政股、疾控监督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阶段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卫计委和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置信息;及时组织开展事故发展趋势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涉外相关组织、单位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类工作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2)医疗救治组。医政股牵头,成员包括疾控监督股、区医院。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健康危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制定相应救治方案,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调派医疗救治力量。

(3)流调检测组。疾控监督股牵头,成员包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检测及检测结果分析,提出食品安全事故样品或标本等的检测方案和要求,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依据;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工作;

(4)新闻宣传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包括应急办、疾控监督股、医政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负责舆情监测研判,统一报告卫生应急救援相关信息;组织宣传报道,传播健康知识;协调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论引导。

各工作组组长由各牵头单位的分管局领导或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同时承担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3卫计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

卫计局成立由食品安全、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卫生检验、卫生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建议。应急办负责联系和协调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级别的评估核定、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提出建议,对事故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检测分析等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在区卫计局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3.应急响应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3.1应急机制启动

疾控监督股在组织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过程中,发现可能达到III级及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局应急办提出组织开展事故级别核定的建议。应急办根据建议和其他渠道收集到的信息,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对评估达到IV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级别,需启动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由卫计局报区政府食安办。

3.2分级响应

在区政府批准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成立区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后,卫计局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区政府处理IV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市卫计委支持的,由局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股室和市级专业技术机构、专家和有关资源,为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由应急办、疾控监督科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3.3检测分析评估

疾控监督股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应急检测,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3.4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建议

卫计局应急办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对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后果进行分析预测,对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卫生应急处置措施和终止应急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4.后期处置

4.1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由应急办组织领导小组及时对相关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完成总结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区政府。

4.2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4.3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5.附则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5.1预案管理与更新

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应急办牵头,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5.2演习演练

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卫计局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同时,要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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