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人民政府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次数: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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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人民政府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财政支出检查 |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
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 | 有关财政支出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
2 | 会计监督检查 |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0号令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 | 会计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
3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有权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 |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大洼区盐务管理局 | 食盐批发许可证 | 随机抽查 | |
4 | 对全市食盐供应超市、商店、农贸市场、食品加工用盐企业、餐饮、学校、幼儿园、机关及企业食堂、渔业用盐单位等的抽查 |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盐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2.《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凡居民直接食用、食品加工用、渔业和畜牧业用的盐产品为食用盐 。” 3.《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有权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 |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大洼区盐务管理局 | 合格碘盐购入及供应安全 | 随机抽查 | |
5 |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区畜牧兽医局 | 检查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 | 现场检查 | |
6 | 违法违规生产、收购生鲜乳行为的检查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行政法规】《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
区畜牧兽医局 | 检查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是否有违法违规生产、收购生鲜乳行为 | 现场检查 | |
7 | 养殖、收购、运输、屠宰、贮藏畜禽及其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 区畜牧兽医局 | 检查畜禽养殖场、屠宰、收购、运输、贮藏单位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8 |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兽药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 | 区畜牧兽医局 | 检查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兽药行为 | 现场检查 | |
9 | 违法违规生猪屠宰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区畜牧兽医局 | 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委托区定点屠宰办公室执法监督 |
10 | 违法违规畜禽屠宰行为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 区畜牧兽医局 | 检查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委托区定点屠宰办公室执法监督 |
11 | 违法违规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区畜牧兽医局 | 检查养殖企业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种畜禽行为 | 现场检查 | |
12 | 未取得种畜禽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 | 区畜牧兽医局 | 检查养殖企业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种畜禽行为 | 现场检查 | |
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行为的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区畜牧兽医局 | 检查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行为;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对非法开垦草原的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1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行为的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 区畜牧兽医局 | 检查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15 |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行为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大洼区畜牧兽医局 大洼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检查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16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大洼区畜牧兽医局 大洼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对动物养殖场(户)进行动物疫情监督检查监测 | 现场检查 | |
17 | 对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行为的检查 |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大洼区畜牧兽医局 大洼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检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18 | 对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行为的检查 |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大洼区畜牧兽医局 大洼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检查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和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19 | 违法违规从事乡村兽医行为的检查 | 【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大洼区畜牧兽医局 大洼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检查从事乡村兽医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20 | 违法违规从事执业兽医行为的检查 | 【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大洼区畜牧兽医局 大洼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检查从事执业兽医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21 | 违法违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的检查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大洼区畜牧兽医局 大洼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检查从事动物诊疗单位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22 | 对违反《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行为的检查 | 【规章】《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 大洼区畜牧兽医局 大洼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检查未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定点放养;对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23 | 对从省外引入动物未申请报批手续等行为的检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动物管理的通告》 | 大洼区畜牧兽医局 大洼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检查从省外引入动物未申请报批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24 | 无公害畜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区畜牧兽医局 | 检查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2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为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区畜牧兽医局 | 检查养殖企业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销售的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 | |
26 | 统计执法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 主席令第15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区统计局 | 1.调查统计违法行为; 2.核查统计数据质量。 |
随机抽查 | |
27 | 典当企业检查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卖;(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或者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款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1.典当行是否销售非绝当物品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和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2.典当行是否未经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或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等违法行为 3.典当行是否按规定管理资产 4.典当行是否对外投资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5.典当行是否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
随机抽查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28 | 煤炭行业检查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2.〔部门规章〕《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6部委令第16号,2015年1月1日颁布)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1.煤炭经营者经营的煤炭商品是否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情况 2.商品煤质量是否达标 |
随机抽查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 |
29 | 家庭服务行业检查 | 1.〔部门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颁布)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2.〔部门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颁布) 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3.〔部门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商务部另行规定。 4.〔部门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构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规定。 5.〔部门规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颁布)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1.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2.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不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3.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及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4.家庭服务机构不正当竞争、不按合同提供服务、发布虚假广告及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等行为 5.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是否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及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拒绝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情况 |
随机抽查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30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行业检查 | 1.〔部门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2013年3月15日颁布)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1.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及是否建立产品档案信息的行为 | 随机抽查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2.〔部门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2013年3月15日颁布)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没有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 2.经营者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未保守相关信息、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旧货及相关信息、未开具发票等行为 | |||||
3.〔部门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2013年3月15日颁布)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 3.经营者是否收购违法及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 | |||||
31 | 餐饮行业检查 | 〔部门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3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检查 | 1.〔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颁布)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执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1.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发卡、管理资金、填报业务情况 | 随机抽查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2.〔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2012年9月21日颁布)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
2.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是否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 3.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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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并与存管银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务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 ||||||
3.〔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2012年9月21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 ||||||
33 | 家电维修行业检查 |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7号,2012年3月9日颁布) 第四条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第五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第七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1.从业人员资质2.是否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质保期限和投诉电话3.是否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4.维修过程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随机抽查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34 | 零售商促销行业检查 | 〔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1.零售商企业促销内容明示、限量限价销售商品明示2.是否存在虚假促销以及以促销让利为名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3.促销活动结束后备案情况 | 随机抽查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35 | 商业特许经营行业检查 | 1.〔部门规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1.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 随机抽查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36 | 洗染行业检查 |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第十五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1.是否办理备案登记2.是否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格和投诉电话情况3.是否出具服务单据 | 随机抽查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37 | 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 | 1.〔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2.〔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
1.成品油企业是否存在倒卖、非法转让成品油证书等违法行为2.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3.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4.成品油经营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 | ||
38 | 美容美发行业检查 |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四条 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十二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 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第十三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 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第十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1.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健康证明2.洗护用品及相应器械3.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相关证照公示情况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
39 | 零售商与供货商公平交易行为检查 |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 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第七条 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1.零售商是否向供应商违规收费2.零售商是否存在违规促销情况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
40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检查 | 〔部门规章〕《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41 | 散装水泥使用企业检查 | 1.〔政府规章〕《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2003年7月3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期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额1‰的滞纳金。 2.〔规范性文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十八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1.企业是否按期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企业是否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随机抽查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
42 |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
43 | 酒类行业检查 | 〔政府规章〕《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7年1月5日修正)第八条 除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其自产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已领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从事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活动。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 大洼区服务业局 | 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商品;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 大洼区服务业局委托大洼区酒类管理办公室 | |
44 | 对社会组织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的检查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 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 | 书面、现场检查 | |
45 | 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的检查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活动 | 书面、现场检查 | |
46 | 对社会组织是否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区民政局 | 是否制定了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章程开展法人治理 | 书面、现场检查 | |
47 | 对社会组织修改章程是否报登记机关核准的检查 | 【行政法规】《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民政部门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区民政局 | 修改章程是否报登记机关核准 | 书面、现场检查 | |
48 | 对社会组织是否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检查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二)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区民政局 | 是否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开展了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书面、现场检查 | |
49 | 对社会组织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区民政局 | 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 书面、现场检查 | |
50 | 对社会组织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检查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区民政局 | 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及公益事业等财务支出和收入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书面、现场检查 | |
51 | 对社会组织其他违法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 书面、现场检查 | |
52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8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5条 第1、2、3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大洼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是否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农产品全程追溯。是否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是否依规自行检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视频监控使用情况,收、储、运企业相关必要手续及相关记录等。 |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正常情况不超过40%,特殊情况不超过50%;正常情况全年不少于4次;原则上应保证对所有抽查对象全年不少于2次抽查、巡查 |
53 | 农药监督检查和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8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5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2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农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大洼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是否依法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检查农药产品登记证、标签、说明书、台账、三联单、检查农药市场准入备案手续及二维码使用,视频监控管理、农药分类经营情况 |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正常情况不超过40%,特殊情况不超过50%;正常情况全年不少于4次;原则上应保证对所有抽查对象全年不少于2次抽查、巡查 |
54 | 肥料监督检查和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8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部门规章】《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大洼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检查肥料登记证是否规范、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市场准入备案情况、进货台账、三联单使用情况 |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正常情况不超过40%,特殊情况不超过50%;正常情况全年不少于4次;原则上应保证对所有抽查对象全年不少于2次抽查、巡查 |
55 | 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检查和抽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大洼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是否存在直接或潜在危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现象与行为 | 一般性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正常情况不超过40%,特殊情况不超过50%正常情况全年不少于4次;原则上应保证对所有抽查对象全年不少于2次抽查、巡查 |
56 | 对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检查 | 劳动法第89条 | 大洼区人社局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合同法第80条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57 | 对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的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合同法第89条 |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 |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58 | 对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的检查 | 就业促进法第67条 | 大洼区人社局 |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 |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 |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验标准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工会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 |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工会法第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2项 |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工会法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3和第4项 |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59 | 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60 | 对各用人单位是否有使用童工情况的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 大洼区人社局 |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61 |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2款、第7条、第9条第1款、第13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62 | 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合同法第82、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63 | 对各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方面的检查 | 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 | 大洼区人社局 | 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就业促进法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条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条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得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4条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64 | 对各用工单位人才市场管理的检查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 | 大洼区人社局 | 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4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 | 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6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 | 用人单位手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65 | 对各用工单位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方面的检查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66 | 对各用工单位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方面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 大洼区人社局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5条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67 | 对各用人单位高温劳动保护的检查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21条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68 | 对各用人单位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 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 随机抽查、现场抽查 | ||||
69 |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
大洼区水局 | 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 |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 |
70 | 河道管理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87年8月通过)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 大洼区水利局 | 河道保护管理等情况 |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
3、【地方法规】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通过)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利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江河流域规划、河道管理、防洪调度及各项业务指导。《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辽河保护区所在的设区的市 (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相关方面职责;组织做好对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治理保护意识和能力。 辽河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相关工作。 | ||||||
71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3、【部委规章】《开放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水利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地方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大洼区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 定期抽查、随机抽查及联合抽查相结合 | |
72 | 农村安全饮水水质监督检查 | 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要依据国家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的检测和监测工作,加强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竞争选择完善水质检测单位,落实检测经费,实现水质检测全覆盖,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 大洼区水利局 | 大洼区2017年农村饮水水质检查方案 | 定期抽查、随机抽查及联合抽查相结合 | |
73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大洼区水利局 | 监督辖区内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 定期抽查、随机抽查及联合抽查相结合。 | |
74 | 移民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 《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以及移民工作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开展经常性稽察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等相关情况,省级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 | 大洼区水利局 |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 定期抽查、随机抽查及联合抽查检查相结合 | |
75 | 水库大坝、国堤安全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2、《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护岸以及闸坝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保障运行安全。 |
大洼区水利局 | 水库大坝、国堤安全情况 |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 |
76 | 防汛抗旱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86号,2005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
大洼区水利局 | 项目防汛抗旱方案实施情况和阻水建筑物清障情况 | 定期抽查、随机抽查及联合抽查检查相结合 | |
77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颁布)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盘锦市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情况 ;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落实情况 ;监测报告 ;控烟管理;顾客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和索证 ;卫生设施管理 ;集中空调档案 ;场所消毒及记录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卫生监督所 |
78 | 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颁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水源防护、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水质检测资料检验情况、水质消毒、消毒产品许可批件、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开展卫生监督抽检。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卫生监督所 |
79 | 学校卫生监督 |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第令1号,1990年6月4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对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常见病多发病的管理、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学校内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情况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卫生监督所 |
80 | 传染病防治与消毒卫生监督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主席令第15号通过,2004年8月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消毒与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卫生监督所 |
81 | 职业卫生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2日颁布,2016年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卫生监督所 |
82 | 放射卫生监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7月2日通过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4.【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1月1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对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4、警示标识 5、相关制度 6、放射事件应急处置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情况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卫生监督所 |
83 | 医疗卫生监督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4.【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5月12号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人员的执业资格、人员的执业行为、母婴保健技术、医疗美容、计划生育技术、血液贮存、消毒及监测、抗菌药物、医疗广告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卫生监督所 |
84 | 计划生育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被批准的机构是否按照范围、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开展业务;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卫生监督所 |
85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饮具的出厂检验情况、餐饮具包装标识等开展监督检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卫生监督所 |
8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颁布)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 1.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未经过原审核机关同意2.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3. 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5.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6.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7.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8.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现场检查 | 大洼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
【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2011年4月1日起颁布)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9.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10. 经营非网络游戏11.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12.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13.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14.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15.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
87 | 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2.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3.擅自变更歌曲点播系统;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4.,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5.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6.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现场检查 | 大洼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
【规章】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13年3月11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
7.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同意着装并佩戴工作标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88 | 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活动的检查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 1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规定内容的2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3 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4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5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样本6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7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 | 大洼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 |
8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9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规定与境外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10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11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12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13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 | ||||||
14 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15 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16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17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18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19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 | ||||||
20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1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22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23 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24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25 储存、运输、邮寄禁止内容或非法音像制品 | ||||||
26 音像复制单位违反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27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28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29 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30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31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32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3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34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35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 | ||||||
89 | 对出版经营单位出版活动\\图书批发零售活动的检查 |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1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共计九章七十四条。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 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2 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3 出版、进口有禁止内容出版物4 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5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6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7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8 未将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9 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10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11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 | 大洼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 |
12 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13 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1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15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16 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17 委印单位违反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18 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19 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 ||||||
20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21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22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2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24 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 ||||||
90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 1.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2.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3.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3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5.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6. 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现场检查 | 大洼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
91 | 对游艺娱乐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 1. 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没有明显的分区标志2. 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3. 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4.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5. 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6. 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7. 游艺娱乐场所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现场检查 | 大洼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
【规章】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13年3月11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
8. 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9. 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10.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11.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12. 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13.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14. 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15.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
16.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17.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18.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赌博行为提供条件19.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20.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21.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行为提供条件22.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提供条件 | ||||||
92 | 对印刷活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2.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 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3.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4.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5.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6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7.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现场检查 | 大洼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
【规章】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1997年8月18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 8.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9.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10.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11.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12.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13.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14.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15.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
16.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17.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18.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19.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
93 | 价格监督检查 |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区物价检查所 | 对辖区内各行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
94 | 明码标价监督检查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区物价检查所 | 对辖区内的各行业的明码标价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
95 |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
粮食局监督检查股、监督检查大队 |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2. 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3. 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4. 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 1.实地检查2.调阅有关资料、凭证;3.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96 | 对粮食收购活动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5年5月26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办法》(2004年11月16日)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
粮食局监督检查股、监督检查大队 | 1.粮食收购者收购活动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2.粮食收购者收购活动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3.粮食收购者收购活动是否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4、粮食收购者是否在收购场所按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5.粮食收购者在粮食收购中是否有压级压价或者操纵市场价格行为。 | 1.实地检查2.调阅有关资料、凭证;3.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97 | 粮食经营活动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5年5月26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粮食局监督检查股、监督检查大队 | 1.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经营者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期限保存;3.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情况;4.经营者是否违反最低、最高库存规定。 | 1.实地检查2.调阅有关资料、凭证;3.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98 | 粮食储存企业粮食销售出库质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5年5月26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粮食局监督检查股、监督检查大队 | 1.出库粮食储存年限;2.粮食出库前是否进行质检;3.销售出库粮食的流向 | 1.查看检验报告2.实地检查3.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99 |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5年5月26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局监督检查股、监督检查大队 |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 1.实地检查2.调阅有关资料、凭证;3.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100 | 对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的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5年5月26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 粮食局监督检查股、监督检查大队 | 1.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2.粮食是否与有害物质一起混存;3.是否按规定使用化学药剂;4.化学药剂是否按规定存放管理。 | 1.实地检查2.调阅有关资料、凭证;3.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101 | 对粮食经营者使用运输工具的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5年5月26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 粮食局监督检查股、监督检查大队 | 1.运输工具是否被污染;2.粮食包装材料是否合格 | 1.实地检查2.调阅有关资料、凭证;3.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102 | 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粮食局监督检查股、监督检查大队 | 1.仓储单位是否按规定备案;2.备案仓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变动;3.仓储单位业务类型仓容规模是否真实或有变动。 | 1.实地检查2.调阅有关资料、凭证;3.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103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 | 粮食局监督检查股、监督检查大队 | 1.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及储存安全情况2.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3.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4.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 | 1.实地检查2.调阅有关资料、凭证;3.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104 | 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 区运输所客运股、货运股、维修股、出租股、驾培股、稽查大队 | 对道路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检查;对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
105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区运输所客运股、货运股、维修股、出租股、驾培股、稽查大队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客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对出租汽车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
【规章】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2016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四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规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2016年8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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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 | 【规章】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检查辖区内进行农机维修的门店销售的农机配件是否合格产品;检查进行维修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维修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的合方式 | |
107 |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规章】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2009年3月27日颁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和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的农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查验登记、驾驶证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者证明。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对辖区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检查,是否登记、挂牌、年度检验、安全实施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规定载人载物等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108 |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规章】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2009年3月27日颁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和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的农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查验登记、驾驶证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者证明。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对辖区内作业的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检查,是否办理驾驶证、是否按时审验、换证、准驾车型是否相符等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109 |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大洼区司法局 | 1.对律师事务所制度管理情况的检查2. 对律师执业情况的检查 | 随机抽查 | |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大洼区司法局 | |||||
110 | 对公证机构的 检查 | 【法律】《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大洼区司法局 | 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的检查 | 随机抽查 | |
111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大洼区司法局 | 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执业规范和诚信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 | 随机抽查 |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 大洼区司法局 | |||||
11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检查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 大洼区司法局 |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及备案情况的检查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 随机抽查 | |
113 | 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抽查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 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盘锦市大洼区外事侨务办公室 | 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为 | 定期与不定期 | |
114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行为的抽查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盘锦市大洼区外事侨务办公室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行为 | 定期与不定期 | |
115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行为的抽查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盘锦市大洼区外事侨务办公室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行为 | 定期与不定期 | |
116 | 对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行为的抽查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 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盘锦市大洼区外事侨务办公室 | 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行为 | 定期与不定期 | |
117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行为的抽查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盘锦市大洼区外事侨务办公室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行为 | 定期与不定期 | |
118 | 对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行为的抽查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盘锦市大洼区外事侨务办公室 | 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行为 | 定期与不定期 | |
119 | 对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行为的抽查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盘锦市大洼区外事侨务办公室 | 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行为 | 定期与不定期 | |
120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颁布) | 大洼区环境监察局 | 排放污染物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 | 双随机 | 区环保局委托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颁布) |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二款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颁布) | ||||||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 ||||||
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二款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颁布) | ||||||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 ||||||
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 | ||||||
督检查。 | ||||||
第三款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 | ||||||
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 | ||||||
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
121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大洼区人防办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的检查 | 随机 | |
122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大洼区人防办 | 1.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检查3.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检查。 | 随机 | |
123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大洼区人防办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检查 | 随机 | |
124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大洼区人防办 | 1.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检查2.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检查; | 随机 | |
125 |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施行)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国药典》等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 双随机 | |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 ||||||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公布公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 ||||||
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
3.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4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 ||||||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 ||||||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 | ||||||
126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施行)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医疗机构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 双随机 | |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 ||||||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公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 ||||||
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
127 | 药品的抽查检验 |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的抽查检验 | 双随机 | |
128 | 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施行)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情况。 | 双随机 | |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 ||||||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60号令,2002年8年4日颁布, 2002年9月15日施行) | ||||||
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
3.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2004年1月2日通过,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 ||||||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
129 |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施行)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医疗机构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情况。 | 双随机 | |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 ||||||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60号令,2002年8年4日颁布, 2002年9月15日施行) | ||||||
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
130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 | 双随机 | |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
第六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纪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
131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 | 双随机 | |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三)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
第六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纪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
132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 | 双随机 | |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三)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
第六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纪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
133 | 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 1.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 | 双随机 | |
2. 【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10月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 )第四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验,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 ||||||
134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检查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人员管理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回收食品管理情况等内容 | 双随机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2.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35 | 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餐饮服务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要求的情况 | 双随机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136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抽查检查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落实、入场经营者义务落实的情况 | 双随机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2.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37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抽查检查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落实、入场经营者义务落实的情况 | 双随机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2.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38 |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 双随机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8月31日)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39 | 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 | 1.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遵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情况 | 双随机 | |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 ||||||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 ||||||
2.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 | ||||||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报卫生部备案。 | ||||||
14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的抽样检验 | 双随机抽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抽样检验 | |
141 | 化妆品的抽查检验 |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 1989年卫生部令3号发布)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的抽查检验。 | 双随机抽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抽样检验 | |
142 | 年报上网真实性、准确性 | 1.【行政法规】《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情况。 | |||
143 | 即时信息公示情况 | 1. 【行政法规】《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正)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
企业经营信息公示的情况。 | |||
144 | 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588号修订,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检查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 ||||||
145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 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
146 |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修正。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 对商标使用、商标代理及商标印制情况依法开展调查。 | |||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147 | 违法广告的查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订,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检查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
148 |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违法行为 |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检查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检查直销企业、直销员的直销活动是否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 ||||||
2.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443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149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 |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
150 | 合同违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对涉嫌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1 | 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 ||||||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 ||||||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 ||||||
152 | 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开展调查 | |||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 ||||||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 ||||||
2.【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 ||||||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 ||||||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 ||||||
153 | 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正) | 对企业是否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开展调查。 | |||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 ||||||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 ||||||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 ||||||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 ||||||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 ||||||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 ||||||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6.【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 ||||||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 ||||||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54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1.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工作场所环境等情况; | |||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2.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内,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准确,检验检测报告加盖的专用章是否正确;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3.检验检测报告档案是否按照规定是期限进行管理。 |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 | ||||||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 ||||||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 ||||||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 ||||||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3.【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63号,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 ||||||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 ||||||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 ||||||
155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定专项抽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 | 1.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检查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建立落实计量管理相关制度情况;净含量标注是否正确,净含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 2.对定量包装商品销售企业:是否自觉遵守《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对商贸计量的有关规定;是否有进货验收管理制度,是否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是否按照《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要求,进行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 |||||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 ||||||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 ||||||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 ||||||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3.【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156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1.检查证书报告档案、电子档案是否保存完整,封面、项目、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资质是否具备资格开展工作; | |||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2.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及超授权范围开展检定工作,是否存在超技术能力开展校准等行为;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3.原始记录是否清晰、整洁、完整、可追溯,是否存在伪造数据行为。 |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 | ||||||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 ||||||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 ||||||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 ||||||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3.【部门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 ||||||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
157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检查及生产许可证后监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1.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检查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建立落实计量管理相关制度情况;净含量标注是否正确,净含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对定量包装商品销售企业:是否自觉遵守《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对商贸计量的有关规定;是否有进货验收管理制度,是否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是否按照《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要求,进行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
|||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对定量包装商品销售企业:是否自觉遵守《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对商贸计量的有关规定;是否有进货验收管理制度,是否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是否按照《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要求,进行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6号令) | ||||||
第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
158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1.抽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2.抽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3.抽查生产档案建立情况; | |||||
2.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2015年第5号) | 4.抽查生产过程资料师傅符合要求 4.抽查是否有超出获证范围生产现象; |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检查。 | 5. 检查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等变更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6.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整改。 | |||||
159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1.生产设备、设施 |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2、检测设备 | |||||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 3、出厂检验 | |||||
2.【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颁布) | 4.质量控制点 | |||||
第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5.采购控制 | |||||
160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学生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 1.对从事生产、销售、在经营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的学生服产品质量状况实施检查; | |||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2.结合本地学生服质量现状,以供货企业和制售相对集中区域为重点,促进企业履新质量义务; | |||||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3.在生产加工旺季,针对购买方反应较多以及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苗头,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 |||||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 ||||||
2.【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8号,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 ||||||
161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防水卷材执法及专项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 执法检查内容: | |||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1.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及生产条件、环境、生产设备; | |||||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2.产品质量状况、产品标准。 | |||||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专项监督检查内容: | |||||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 |||||
2.【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颁布) | ||||||
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
162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 对全市生产企业10大类产品抽样检验,详见 | |||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2017年盘锦市重点工业产品(非食品类)监督抽查计划 | |||||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 ||||||
163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化肥产品执法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 1.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及生产条件、环境、生产设备; | |||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2.产品质量状况、产品标准。 | |||||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 ||||||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 ||||||
164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地理标志产品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 1.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 | |||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2.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 | |||||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3.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 | |||||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 ||||||
2.【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78号,2005年6月7日颁布) | ||||||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
16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大洼区住建局建工股 | 对建筑企业资质的考核、审验,以及企业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
166 |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 大洼区建筑市场监察办公室 | 对在建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情况、施工企业从业资质情况、工程项目发包分包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合同签订情况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
167 |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 大洼区建筑安全监督站 | 1.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按照安全监督计划对城区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 2.企业安全保障体系的运转情况,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 3.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重点检查监理规划、细则、日志,尤其是安全隐患通知书下达及督促情况。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
168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
大洼区工程质量监督 站 |
1.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城区在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行政法规 |
169 |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大洼区建筑安全监督站 | 1、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检查。 2、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检查。 3、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 4、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 5、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进行审核。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规章 |
170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大洼区住建局建工股 | 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行政法规 |
171 | 物业管理活动监管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 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行政法规、地方性条例 |
172 | 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大洼区住建局住房保障股 | 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进行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规章 |
173 | 供热监督管理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 检查供热企业依法经营情况,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供热规范化服务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及落实情况,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供热设施检查和维护情况。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地方性条例 |
174 | 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大洼区住建局住房保障股 | 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规章 |
175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 大洼区住建局建工股 |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规章 |
176 | 城镇燃气监督管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大洼区燃气管理办公室 | 1、检查城市燃气企业依法经营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情况,以及其他涉及供气安全的工作情况。 2、监督燃气企业是否编制行之有效的燃气应急预案,是否落实日常自查自纠各项措施,对燃气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报批,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等。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行政法规 |
177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 大洼区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行政法规 |
178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 治安管理大队 | 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
179 | 旅馆业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治安管理大队 | 对全区旅店业日常经营及实名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80 | 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治安管理大队 | 对全区娱乐、服务场所消防、治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
181 | 典当业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 治安管理大队 | 对全区典当业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对典当物品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82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 治安管理大队 | 对全区机修企业承修机动车如实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83 | 废旧金属收购业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 治安管理大队 | 对全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如实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84 | 锁具修理业监督检查 | 【省级规章】《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省、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锁具修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 治安管理大队 | 对全区锁具业备案登记、开锁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85 | 刻字印章业监督检查 | 【省级规章】《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刻字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 治安管理大队 | 对全区违法私刻公章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86 | 旧货流通业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 治安管理大队 | 对全区二手手机、二手机动车、寄卖、金银首饰加工、等旧货业交易业收售如实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87 | 印刷业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治安管理大队 | 对全区印刷制品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
188 | 保安服务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治安管理大队 | 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
189 | 消防安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 消防大队、派出所 | 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设施、记录等 | 现场检查 | |
190 | 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监督检查。 | 刑事侦查大队 | 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
191 |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系统安全防范措施、漏洞检测 | 现场检查 | |
192 | 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系统安全防范措施、漏洞检测 | 现场检查 | |
193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证件是否齐全 | 现场检查 | |
194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系统安全防范措施、漏洞检测 | 现场检查 | |
19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系统安全防范、实名制 | 现场检查 | |
196 | 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国保大队、各派出所 | 1、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2、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3、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4、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5、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6、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7、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8、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9、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10、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
现场检查 | |
197 | 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综合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 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执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
198 | 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综合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四十、四十二、四十六、 | 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设备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执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 |||||
199 | 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十六、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执法 |
200 | 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 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 |||||
20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执法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证照齐全情况 |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安全投入情况 |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4章 | 图纸真实性情况 |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 |||||
202 |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安全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执法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工艺管理情况 |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 |||||
203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执法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经营活动情况 | |||||
204 | 冶金企业安全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执法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危险区域情况 |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8.4.4 | 吊运铁水、钢水的起重机备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8.1.3 |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检测情况。 |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6.2.6 | 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设置情况 | |||||
205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 委托盘锦市大洼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执法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