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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17〕42号)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05 浏览次数:722

    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

    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为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文件要求,确保我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本着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起草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三、《实施方案》的特点
    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对缓解物价上涨给困难群体生活带来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市政府网站公示后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此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所锚定的指标更具科学性、代表性、时效性,明确保障对象细化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
    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2、全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办法和标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的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我市补助标准和时限不得低于省定水平。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实施意见》的主要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统计部门配合的工作联动机制,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职责,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加强资金保障:根据我市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抓好责任落实: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各相关单位确保3月份前完成责任落实工作。
    文件:盘政办发〔2017〕4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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