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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633

 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

    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为我区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我区城镇户口;

   2)申请家庭为我区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3)无房证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城镇居民中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9343/年,农村居民中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3223/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盘锦调查队,盘调函[2017]5号文件测算居民收入)。公租房计算标准:取人均收入值

1)家庭成员具有大洼区户口;

2)民政部门或街道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无房证明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3、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单位出具证明认为可以长期聘用的;

2)就业未满三年;

3)家庭成员一方具有大洼区常住户籍;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工作地所在城区的户籍证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单位出具证明认为可以长期聘用的;

3)用人单位为大洼区纳税企业;

4)在大洼区城区内无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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