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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18-02-02 浏览次数:343

  日前,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市政府八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就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按时执行等提出了要求,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之一,是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的保证。通过这一举措,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意见》规定: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城区低保和县域低保标准至589元/人月后,再提高10%,为650元/人月;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为850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提高孤儿供养标准。集中孤儿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1950元/人月。分散孤儿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为1300元/人月。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县区、经济区要积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界定调整工作。目前各县区、经济区已按新的标准完成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的提标工作,重新核算审批了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春节前,各县区负责下发的保障金,全部划拨到保障对象的银行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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