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 发布日期:2018-01-26 浏览次数: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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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和《辽宁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盘锦市十三五交通运输规划》及《盘锦市全域客运公交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合收购范围
根据《盘锦市全域客运公交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涉及大洼全域内25条农村运营线路、50台农村线路客运车辆(其中:大洼区长途汽车客运公司13条线路、34台车辆;盘锦大众旅游运输公司2条线路、6台车辆;个体经营10条线路、10台车辆)。
二、整合收购条件
具备机动车行车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保险、无违章证明、机动车检验合格证等车辆手续及上述证件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完好,符合评估、收购条件。
三、整合收购方式
1.收购时间:从2018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
2.收购地点:盘锦市大洼区长途汽车客运公司
3.收购原则:按照车辆残值+补偿+奖励的原则进行收购
4.收购程序:委托盘锦市大洼区长途汽车客运公司,按照收购原则与经营者签订自愿收购协议或入股经营协议,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1.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收购协议并上缴车辆的经营者,持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和认定后的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领取车辆残值款、补偿款,并按照相对应奖励标准给予资金奖励。逾期未签订收购协议或未上缴车辆的经营者,视同为放弃车辆收购及补偿,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车辆自行处理,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及奖励。
2.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入股经营的经营者,可以将车辆评估残值款及补偿款入股共同经营,须在规定的收购期限内,与城乡公交运营单位达成入股经营协议,但不享受奖励政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市场监管
从2018年2月15日起,大洼区全域城乡客运公交化改造工作全部结束,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自动终止。未主动下线继续非法经营的车辆,由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扣、处罚、强制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