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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洼区公开适龄儿童延缓入学、休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664

关于大洼区公开适龄儿童延缓入学、休学的通知
一、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相关政策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教发【2017】4号
第二章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前向学区对应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二、休学相关政策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教发【2017】4号
第二章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条件和程序:
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5.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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