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双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细则
大洼区环保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环保部办公厅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坚持执法公正,规范环境监管行为。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转变日常环境监管方式,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对不同类型污染源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充分利用相关环境信息数据,在移动执法系统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形成统一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二、实施细则内容(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排污费收缴、稽查督察和巡查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二)随机抽查实施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要求将不再执行。(三)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县区环保部门和市局直属分局要将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四)抽查基础县区环保部门和市局直属分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逐步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要预留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要涵盖重点污染源,以及各级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有条件的可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建设多部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当地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五)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县区环保部门和市局直属分局要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最低抽查比例要求: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区)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应保证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确保全覆盖,零遗漏。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区)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部分行政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地区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三、配套制度和体制(一)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各县区和市环保分局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按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二)规范执法、抽查留痕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三)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停业关闭;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立抽查保密制度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防止失密泄密的现象发生。对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五)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各县区和经济区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文件要求,建立环境监测、监控、监察联动工作机制,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六)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区和经济区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四、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局对县区环保局和市局直属分局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制定落实方案,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调配执法力量,科学制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和经济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定期对县(区)环保部门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和经济区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做好宣传报道,主动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同时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熟练掌握随机抽查制度的工作要求和程序,维护信息库运行,确保信息及时录入、更新,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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