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政务公开
- 发布日期:2017-09-15 浏览次数: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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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之重养鸭场,坐落在大洼区平安镇,法人代表杨之重。该养鸭场从2017年7月25日开始养殖,共9栋鸭舍,45000只鸭雏。冲洗鸭舍的粪水直排到场区内循环沟,再抽到储粪池中,循环沟及储粪池都没有“三防”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生产。(待本批次肉鸭出栏后停产整治)2、对杨之重养鸭场负责人杨之重处以罚款60000元整。 9月4日,区环保局对养殖场下达了预处罚和听证,养殖场未进行陈述申辩。9月11日,区环保局下达正式处罚(大环罚告字[2017]第29号)。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