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关于深刻汲取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及落实市委第52次常委会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7-08-30 浏览次数: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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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市委第52次常委会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督察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及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查组督察辽宁有关情况精神,研究我市的贯彻落实意见。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及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辽宁有关情况
《通报》指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主要体现在违法违规开发矿产资源问题严重、部分水电设施违法建设,违规运行、周边企业偷排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不力。上述问题的产生,一是“四个意识”树得不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彻底;二是对新发展理念认识不到位,轻视生态文明建设,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防水”;三是不作为、乱作为,监管层层失手;四是不担当、不碰硬,整改落实不力。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究、权责一致的原则,经党中央批准,对甘肃省常务副省长,常委、副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及国土、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党中央、国务院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加紧解决突出问题,紧抓环境违法整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从快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和问责。
4月25日至6月10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辽宁开展环保督察工作,共向我区移交17批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25件,已全部办结。督察组向我区转办信访项17批25件共29个问题,其中重点案件7件;我区信访案件占全市27.47%,案件按时限办结率和信息公开率均为100%,责令停产整治11家,取缔2家,关闭2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人,问责11人,行政处罚36.42万元。
按区域分,临港1件,红海滩1件,新兴镇1件,东风镇4件,新立镇1件,清水镇4件,平安镇3件,赵圈河镇1件,大洼街道4件,田家街道3件,榆树街道1件,前进街道1件。
二、下步贯彻实施意见
(一)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
大洼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活动。目前,《大洼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2016-2018)》已编制完成。于2016年1月通过省环保厅专家组的论证。经区第一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 区政府下发《大洼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专项行动方案》及《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2017年底将完成38项创建指标的80%。(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镇(街道))
2. 全面启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工作。各镇(街道)已完成国家生态文明示范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2018年我区80%的镇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年底前我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通过国家环保部技术评估。确保2019年建成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镇(街道))
(二)全面实施自然保护区的精细化管理
1. 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划分保护区监管网格,构建保护网格化管理体系,对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行封闭管理,减少人类活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赵圈河镇、红海滩管委会)
2. 实施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设施及种养殖业拆除,并恢复原貌;对实验区内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旅游项目,予以拆除,并恢复原貌。督促辽河油田公司按照退出方案积极整改,加快油田整体退出工作,恢复湿地。配合市环保局将核心区内油田的设施,必须在3到5年内全部完成退出工作。(责任单位:区水利局、红海滩管委会、三角洲开发区、新兴镇、清水镇、赵圈河镇、榆树街道)
3.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洼区完成58个村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6年完成2个试点村建设,2017年完成56村。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确保8月底全部完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三)严格建设项目源头控制
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在产业政策、土地审批、规划、环境保护等进行源头管理。经合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优选,严控新增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强现有各类园区环境管理,到2017年底前环保基础设施不健全、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园区,不再审批新建项目。(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
(四)全面实施“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
制定“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利用1年时间对小炼油、小化工等“散乱污”企业,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下大气力解决散乱污企业的环境问题。同时,严控防水卷材、屠宰和畜禽养殖行业,强化环境监管,对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全部进行整改整顿,督促企业搬迁进园区,实施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镇(街道))
(五)积极推进“蓝天、碧水、净土”工程
落实“气十条”,推进冬季清洁能源供暖,完成农村燃气壁挂炉工作(责任单位:区美丽办、各镇(街道));开展所有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工作,建设企业VOC在线监测系统和园区在线监控系统(责任单位:区环保局);以施工场地、道路等扬尘源为重点开展扬尘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积极淘汰燃煤小锅炉(责任单位:区住建局、环保局、经信局)。落实“水十条”,继续推行河段长制,落实责任主体,确保辽河、大辽河流域干支流水质达标(责任单位:区水利局);继续加大清水河水体治理力度,消除规划区内黑臭水体(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抓好大洼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确保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全部完成关闭和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区畜牧局)。落实“土十条”,重点做好土壤详细调查、国控重点监控点位设置和场地修复等工作(责任单位:区农经局、区环保局、各镇(街道))。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持续开展危险废物管理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特别是加强辽河油田产生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本着“不欠新账,多还老账”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危险废物(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镇(街道)、重点园区及各部门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等文件,密切协作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形成工作合力,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
(二)严格环境监管。加大生态环境执法,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污染排查、检查,形成强大震慑,倒逼责任落实,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要抓住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不放过,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三)严格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环境质量恶化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终身追究。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加大督察工作力度,要对整改工作实行重点督查。
(四)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监督载体,对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予以曝光,形成强大倒逼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