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手足口病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17-07-28 操作>>
浏览次数:657次
1.总则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以柯萨奇A组16型(CoxA16)、肠道病毒71型(EV71)多见)引起的急性传染病,是我国法定报告管理的丙类传染病。多发生于学龄前儿童,尤以3岁以下年龄组发病率最高。病人和隐性感染者均为传染源,主要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和密切接触等途径传播。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少数病例可出现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循环障碍等,多由EV71感染引起,致死原因主要为脑干脑炎及神经源性肺水肿。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手足口病疫情的暴发与流行,指导和规范手足口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手足口病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2年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手足口病应急处置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大洼辖区内可能发生的手足口病暴发和流行疫情。
1.4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积极应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单位、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所是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2.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辖区内疫情的收集、监测、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疫情信息、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防控工作的建议;成立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 2医疗单位:按照手足口病医疗救治的要求,做好医疗救治的各项准备;及时收治患者,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检测样本采集及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等。成立专家小组做好手足口病患者的救治;协助做好疫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区第一人民医院为手足口病定点救治医院。
各镇(街)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不得收治手足口病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手足口病预检分诊点。各医疗机构应对符合留观或住院指征的手足口病病例转至区定点医院即区第一人民医院;对重型患者经市、区级专家会诊后,在转诊条件许可下应转至市级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作为市级手足口病重型病例救治定点医院。
2. 3区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疾控、医疗机构做好疫情报告、预检分诊、消毒等各项措施的落实;依法加大对食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力度;加强对公共场所、托幼机构、学校等单位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2. 4区妇幼保健所: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和《辽宁省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负责指导托幼机构做好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疫情监测、报告和防控措施。
3、疫情判定及分级
3.1 疫情判定
3.1.1病例定义。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规定的病例定义进行。
3.1.1.1 临床诊断病例。
(1)在流行季节发病,常见于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多见。
(2)发热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无发热。
极少数重症病例皮疹不典型,临床诊断困难,需结合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查做出诊断。
无皮疹病例,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
3.1.1.2 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具有下列之一者即可确诊:①肠道病毒(CoxA16、EV71等)特异性核酸检测阳性。②分离出肠道病毒,并鉴定为CoxA16、EV71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③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CoxA16、EV716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中和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
3.1.1.3 临床分类
1.普通病例:手、足、口、臀部皮疹,伴或不伴发热。
2.重症病例:
(1)重型:出现神经系统受累表现。如:精神差、嗜睡、易惊、谵妄;头痛、呕吐;肢体抖动,肌阵挛、眼球震颤、共济失调、眼球运动障碍;无力或急性弛缓性麻痹;惊厥。体征可见脑膜刺激征,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2)危重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①频繁抽搐、昏迷、脑疝。②呼吸困难、紫绀、血性泡沫痰、肺部罗音等。③休克等循环功能不全表现。
3.1.1.4 重症病例早期识别
具有以下特征,尤其3岁以下的患者,有可能在短期内发展为危重病例,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有针对性地做好救治工作。
(1)持续高热不退。
(2)精神差、呕吐、易惊、肢体抖动、无力。
(3)呼吸、心率增快。
(4)出冷汗、末梢循环不良。
(5)高血压。
(6)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明显增高。
(7)高血糖。
3.1.1.5聚集性病例。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3.1.1.6 暴发疫情。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3.2 疫情分级
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手足口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3.1特别重大手足口病疫情(Ⅰ级)
我区发生手足口病疫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并经卫生部及省卫生厅认定的特别重大手足口病疫情。
3.3.2重大手足口病疫情(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疫情(Ⅱ级):
(1)手足口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在全区范围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20起或以上。
(3)在全区范围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死亡病例10例或以上。
3.3.3较大手足口病疫情(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重大情(Ⅲ级):
(1)在全区范围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在全区范围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10起或以上;
(3)在全区范围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5例死亡病例或以上。
3.3.4一般手足口病疫情(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疫情(Ⅳ级):
(1)在我区范围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3起或以上。
(2)在全区范围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死亡病例2例或以上。
4. 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1.1建立区、镇(街道)、村(居、队)三级手足口病监测网络。区疾控中心负责制定监测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单位实施。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开展手足口病日常监测工作。
4.1.2设置监测点。按照《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14年版)》要求,设置区第一人民医院为监测点医院,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第一人民医院要开展病原学监测,每月最少采集5份首次就诊的普通病例标本。所有重症病例、死亡病例均需采样检测,聚集性发病病例要求选择2例以上病例采样检测。
根据手足口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区第一人民医院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定期向区卫计局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在出现暴发疫情的重点地方,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筛查)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
4.2预警。区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疾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发出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上报区政府和市卫计委。
4.3报告。在发生手足口病暴发和流行时,区卫计局根据疫情性质和危害,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所有临床诊断的手足口病要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暴发疫情分级标准时,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区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验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要按照疫情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疫情及其处置情况。不得迟报、乱报和瞒报疫情。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当辖区内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暴发疫情分级标准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当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要遵循手足口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在托幼机构、学校发生的手足口病疫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疫情扩散。
各级专业机构在处置手足口病暴发疫情时,应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12年版)》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暴发疫情处置
5.2.1控制传染源
(1)对病人实行隔离治疗,严格管理传染源。普通病例可门诊治疗,重症病例应住院治疗,危重病例及时收入重症医学科(ICU)救治。符合住院标准的一律收入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要限制其陪护和接触者人数,接触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及个人防护;居家治疗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由镇(街道)、村(居、队)、社区责任医生(防保人员)具体指导落实隔离措施和周边环境的消毒处理,管理时限为自患儿被发现起至症状消失后1周;医学观察对象一旦出现类似症状要及时督促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积极救治病人。定点医院要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临床救治水平,同时,积极配合区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建立门诊日志,要有详细的家庭地址、家长姓名和电话,以利于开展流调和传染源追踪。
5.2.2切断传播途径。病例发生所在地要及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垃圾、粪便、污水及时清运消毒,整治城乡卫生环境;对于患者的用品、衣物、呕吐物、排泄物及其容器、生活居住场所等用含氯消毒剂以适当比例配比进行消毒;严格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尤其对于农村地区集中供水的村庄,要整治水源地周围环境,采取保护措施,严防水源污染。
5.2.3保护易感人群。托幼机构要加大管理力度,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对发现的疑似病人要督促家长去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认真落实消毒管理措施,对餐饮具、玩具等物品要定期进行消毒。托幼机构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或1周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病例所在班级停课10天;1周内累计出现10例及以上或3个班级分别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时,托幼机构停课10天。
5.3 散发疫情处置。由区卫计局负责组织。指定区第一人民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患儿的诊断治疗;各镇(街)卫生院防保人员、社区责任医生负责居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患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家庭及环境消毒处理、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疫情日报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区疾控制中心负责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样本收集送检、环境消毒处理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疫情日报和分析,负责指导患者所在家庭、学校、托幼机构进行内外环境消毒;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辖区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落实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5.4 医疗救治
5.4.1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各镇(街)卫生院以上机构要设立发热与疱疹病例专门诊室,做好门诊病人的管理工作。疾病流行期间,医院应专辟诊室或诊台接诊病人,实行预检分诊,防止与其他疾病患儿之间的交叉传播。
5.4.2实施严格的转诊制度。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实行分级救治,村卫生室不得收治手足口病患者,各医疗机构应对符合留观或住院指征的手足口病病例转至辖区定点医院;对重症、危重型患者经省、市级专家会诊后,在转诊条件许可下应转至相应的省、市级定点医院。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要建立手足口病病人救治的绿色通道,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有条不紊。要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严防漏诊、漏报。
5.4.3严格病例登记和筛检。早期发现是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的重要手段,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进行病例的登记和筛检,在救治过程中要尽早发现重症患者,着力提高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诊疗水平,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5.4.4控制院内交叉感染。要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对住院患儿使用过的病床及桌椅等设施和物品必须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每一位病人后,均应认真洗手或对双手消毒。诊疗、护理病人过程中所使用的非一次性使用的仪器、物品要擦拭消毒。同一病室内不应收治其他非手足口病患儿,如有条件,住院患儿应单独隔离,避免院内交叉感染。要重点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5.4.5消毒措施。病家、托幼机构和小学的消毒应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由单位及时进行消毒,或由区疾控中心负责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医疗机构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进行。居家治疗的病人及其接触者,由镇(街道)防保人员具体指导落实隔离措施和疫点、疫区的消毒处理措施。消毒方法参见《消毒技术规范》和《手足口病疫源地消毒指南》。
5.5未发生疫情的控制措施。尚未发现疫情时,要保持高度警觉,密切关注周边县(市、区)的疫情情况,充分估计本辖区内可能出现的疫情,做好手足口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和应急准备工作。做好辖区内手足口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发现病例时及时按本预案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5.6开展流动人口聚集地散居儿童的健康排查。要组建巡回医疗队,在基层社区干部的协调配合下,深入农村腹地、城乡结合部和散居儿童家庭,开展散居儿童特别是流动人口聚集地散居儿童(婴幼儿)病情排查,搜索发现病例,落实巡回医疗、随访、卫生宣传和家庭环境消毒等措施,切实保障儿童(婴幼儿)的身体健康。
5.7疫情发布。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计委、市卫计委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发布手足口病疫情信息。
5.8加强舆论宣传。要注重宣传党和政府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区卫计局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后的应急风险沟通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及时、客观发布疾病防控工作信息,对社会上流传的谣言及其它容易影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澄清事实,以正视听。要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开辟专栏,突出“吃熟食、喝开水、勤洗手、多通风、晒衣被”等有效的预防知识,消除恐惧心理和误解,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托幼机构和小学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
6.应急响应终止及事后评估
6.1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达到暴发疫情终止标准后,由区卫计局提出申请,经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6.2事后评估。疫情处置结束后,区卫计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必要时邀请市级专家,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7、保障措施
7.1经费保障。区卫计局要向区政府提出应对手足口病的防控专项经费预算报告,包括应急物资储备(消毒、抢救治疗药品和器械、防护用品等)、抢救重症病人医疗费用和正常工作运行经费。争取民政、医保部门协助落实参保病例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7.2技术保障。区卫计局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手足口病诊疗指南》等要求,开展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提高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疫情的蔓延扩散、降低病死率。
7.3物资保障。做好医疗救治、消杀药械及各类器械用品的储备和供应,为疾控、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车辆和通信器材,以保障信息畅通和行动迅速。
7.4纪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5督导检查。区卫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督导检查。
8.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将定期根据手足口病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单位在防控应急工作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按照卫生部的最新要求执行。
各单位可参照有关标准及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手足口病应急预案。
9.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