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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17-07-28 浏览次数:60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认真做好监测和应急应变的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和《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甲型H1N1流感应对准备和预防控制工作。
(四)工作原则
    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分级控制,群防群控,快速反应,科学防治的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区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各工作小组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专家组组成及职责见《区卫计局关于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通知》(大卫计发〔2017〕105号)。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实行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镇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由呼吸、重症监护、传染、院感、检验、护理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专家组,建立畅通的指挥通信系统,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对初诊病例认为不能排除甲型H1N1流感的患者进行会诊。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单位或本地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及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外出。
(二)区卫计局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
1.区卫计局
    区卫计局负责指挥、协调、管理大洼区辖内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防控甲型H1N1流预案,督查落实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加强与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国外疫情动态和国内疫情监测情况,根据疫情发展趋势落实防控措施。做好诊疗技术、实验室、应急队伍、应急物品的各项准备,加强健康教育,加强人员培训,负责疫情收集、分析、上报、发布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版修订版)》的要求,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疫情监测、报告和预测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可疑的感染来源。根据调查情况,采集必要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不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疾控机构,应按要求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同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隔离和消毒措施,在明确感染来源后,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传染源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后继感染,以控制疫情的蔓延。同时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监测。
3.医疗机构
    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10年版)》要求,做好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做好病例症状监测、疾病诊断、报告、隔离和医疗救治工作。积极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等工作。抓好医务人员全员培训。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均送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区卫计局指定区人民医院,为我区定点收治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医疗机构,同时负责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
4.区卫生监督所
    依法对法定报告单位和负责报告人执行疫报情况、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监测、落实防控措施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隔离、消毒、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等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疫点、疫区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依法加强疫区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1.监测机构
    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为监测哨点医院。
2.监测网络
     建立和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三级甲型H1N1流感监测网络。
3.监测内容与方法
(1)常规监测
①各监测机构要对就诊患者进行监测。
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的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注意采集保管标本。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与当地水产畜牧、检疫部门联系,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切实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预警预报。
(2)应急主动监测
①监测启动条件
    区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应立即启动甲型H1N1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②监测对象
    监测范围内的流感样症状至肺炎不同程度疾病表现的病例(体温≥38℃)。
③监测时限
    出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应急监测始于卫生计生部门确诊疫情之日,止于病例的最后一例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期的结束之日。
④监测方法
    应急监测期间,各级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监测对象进行登记并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逐级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的病例进行追踪和排查,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采集所有病例的呼吸道标本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初步检测,阳性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二)报告
1.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疾病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采集样本。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计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处置和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
    区卫计局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疫情发生地实行专病报告管理,已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镇(街道),须以镇(街道)为单位实行甲型H1N1流感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要求每日上午10:00前将过去24小时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汇总,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包括“零”病例的报告;区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按同样要求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时间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
1.诊断
    区卫计局在接到病例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组织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和会诊,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10年版)》、《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做出研判,医学观察病例由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确认,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由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确认后,报市级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专家组最终确认。
    我区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发生后,应于2小时内报市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由省卫计委专家组进行最终的判定;后续确诊病例由市级专家组确认。
2.会诊制度
    医疗机构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一律实行医院、县(区)、市三级会诊制度。
3.病例收治
(1)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病例原则上就地隔离观察治疗,疑似病例以上实行区级以上定点医院收治。
(2)未经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并同意,不得随意跨区域转送。
(3)定点医疗机构及收治范围:大洼区人民医院负责收治辖区范围内的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
  4.病例转运
    病例需向上一级转运的,必须经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并同意。区级的病例须经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并同意后才能转运。病例转运必须由区人民医院120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用救护车转送至定点医院,有关工作要求按卫计委《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执行。120在转运过程中必须做好个人防护、感染控制和车辆的消毒工作。
5.密切接触者的判定与管理
按《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执行。
  6.疫情信息发布
  (1)我区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以上病例,必须经区、市两级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确认后,由市卫计委确定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及社会发布公告。
  (2)我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信息,必须经医院、县、市三级医疗救治专家组研判后,报市卫计委同意,由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及社会发布公告。
  (3)未经市卫计委许可,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上散播疫情信息。
7.应急响应措施
(1)国内外有疫情发生而区内无疫情发生情况下应急响应:
① 区卫计局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强化培训、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入24小时疫情应急值班状态;
③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发热呼吸道病人必须到发热门诊就诊;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遇有发热病人应免费提供口罩并转诊,重症病人应有医护人员护送;
④ 各级医疗机构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异常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和日报告制度;
⑤ 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区内出现散发病例或疫情流行情况下应急响应:
① 建议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建立区应急指挥部,落实各有关部门防控工作职责;
② 建议疫情发生所在镇(街道)政府相应成立应急指挥部;
③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迅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疫点处置工作,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服药和隔离医学观察;
④ 定点医院全力组织对病人的隔离救治,并进一步加强院感控制工作;
⑤ 各级医疗机构要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划定疫点,对疫点实施封锁,疫点人员普遍预防服药并居家隔离留观;
⑦对疫点公众进行心理健康咨询疏导工作;
⑧协同各部门做好疫点内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
若发生甲型H1N1流感暴发或流行,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基础上,同时实施以下措施:
①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划定疫区,对疫区实施封锁,疫区人员居家隔离留观。对疫区实施交通检疫,对发热呼吸道病人进行主动检索,并实施医学观察。
② 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特征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情况,提出预防控制建议措施:减少公共娱乐活动、限制公众聚会活动、旅游劝告;加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消毒措施;加强对学生、外来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预防控制。必要时建议区政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采取停课、停工、检疫、封锁等紧急控制性措施。
③ 根据疫情防治需要,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调集市内医疗防疫队伍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给予设备和经费的支持。增设隔离床位数和定点医院数。
④ 对疫区公众进行心理健康咨询疏导工作。
⑤ 政府统一组织做好疫区内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
(二)应急响应的终止
    区专家组对应急响应后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点、疫区内最后1例病人隔离后14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经区领导小组报经区政府批准,解除疫区封锁。
五、保障措施
1.物资储备
    区卫计局要向财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其他应急设施。
    甲型H1N1流感发生时,区卫计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
2.经费保障
    区卫计局要向区政府提出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经费计划,争取经费支持。
3.通讯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工具和交通工具。
4.法律保障
    区卫计局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防控工作失误或疫情扩散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监督检查
    区卫生监督所要根据甲型H1N1流感应急工作属地管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分级监督检查和上级督查。
七、后期评估
    甲型H1N1流感防控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卫计局应在区政府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
八、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将定期根据甲型H1N1流感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地在防控应急工作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按照卫计委的最新要求执行。
    各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
九、附则
1.名词术语
    甲型H1N1流感为甲型H1N1流感病毒感染所产生流感样病症的简称(以卫生部解释为准)。
    疫点一般是指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病原体可能波及的范围,亦即易感者可能因此受到感染的范围。甲型H1N1流感疫点以病家(或包括病家周围)、病例工作和学习单位(同办公室、同车间、同班)为疫点,有时也以病人居留工作过的场所如宾馆、医院的病房、飞机、轮船、车辆作为疫点。
    疫区一般指以甲型H1N1流感疫点所在的社区或多个疫点所在社区连成的区域。
    疫情发生地一般是指甲型H1N1流感疫区所在地的县(区)、乡镇、街道。
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盘锦市大洼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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