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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卫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30 浏览次数:624
一、依法承担一类和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任务目前,个别预防接种单位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理解上和工作上的偏差,认为接种一类疫苗是法律责任,而二类疫苗接种不是法律、法规要求的,这是错误的理解和错误的做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国家卫生和计生委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3.3接种单位3.3.2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提供预防接种服务,记录和保存接种信息”。这两个法规、规章中所要求的预防接种工作没有区分一类和二类疫苗,按照法律上的解释,接种单位应承担的疫苗接种工作既有一类疫苗又有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任务。如有预防接种单位或接种员没有依法开展上述两类疫苗接种工作,而造成传染病流行或应该接种者未接种导致发病或死亡,接种单位和接种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经济赔偿。二、履行告知预防接种义务对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的规定。接种单位和接种员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同时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及享有预防接种服务权。对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是失职行为。履行告知不但要告知接种一类疫苗,也要告知接种二类疫苗。告知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而且双方都要清楚告知内容,并要履行双方签字确认手续。各接种单位和接种员都要认真履行预防接种告知义务,避免失职追责事件的发生。三、开展好“接种疫苗是预防传染病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宣传教育工作,既“妈妈学校”工作各接种单位要充分利用儿童家长在预防接种门诊等待和观察期间开展好对儿童家长的接种疫苗是预防传染病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宣传画、宣传手册等形式对儿童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相关知识,增强她们对接种疫苗预防传染病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她们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认可度和配合度。四、组织学习新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12月6日发布了国卫办疾控发〔2016〕52号文件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各预防接种单位一定要认真组织进行系统地学习,新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预防接种不但有时间安排要求,而且还明确了疫苗使用原则、接种程序与方法、注意事项、补种原则等等,对接种单位提升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预防接种事故和接种反应的发生均十分重要。要消除山东疫苗事件对我区预防接种工作和儿童家长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各种疫苗的接种率,防止各种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生,确保我区居民健康不受传染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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