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大洼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盘锦市大洼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和《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应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陆地、近海海域以及邻地发生(对我区产生重大影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和受灾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地震办主任、武警部队部队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经局、区粮食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服务业局、区金融办、区文旅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经合局、区台办、区政府应急办、区人防办、区侨务办、区地震办、区消防大队、团区委、区国资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区气象局、区武警中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盘锦供电大洼分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大洼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视灾情需要可增加成员单位。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武装部、武警中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采取跨区抢险救灾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
(6)视灾情向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时,直接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
(7)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8)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地震办,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地震办主任兼任。
2.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总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受灾地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政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3)督促、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协调有关镇、街道、重点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组织协调灾区现场抗震救灾的具体工作;
(7)负责联系抗震救灾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8)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负责审核、指导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引导好地震舆情、舆论。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区发改局:负责灾后重建上级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运和调拨,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
区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司法局: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强戒干警职工的管理,迅速有序地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维护所内安全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国土资源局:全力做好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地质灾害治理和因灾搬迁避让提供技术服务。
区环保局:防止灾区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灾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有关建议。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镇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组织对灾区开展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道路运输抢险应急车辆、人员和疏散灾民;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收集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等灾情信息,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农经局、区粮食局:负责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统计农业基础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区水利局: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量,配合救灾队伍,对灾区遭受破坏的水库、大坝等生命线工程进行抢险抢修;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震时全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和预报。
区服务业局:负责组织灾区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和调控。
区文旅局:负责震时区内的文物保护和震后的文物修复工作。收集和统计景区、星级饭店人员伤亡、滞留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游客疏散,统计、评估旅游行业的损失情况。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安监局:会同区经信局、区公安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利局、区环保局以及石化、电力等企业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区审计局:以援建资金为主线,监督资金使用全过程,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和药品的监管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区经合局:协调处理在洼外国人及港澳人员在灾后的管理重要事项等。
区台办:协调处理在洼台湾地区居民在灾后的管理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人防办:实时采集灾区现状、群众受灾情况、部队官兵救援进展情况等各类图像资料。
区侨务办:负责救灾过程中少数民族的协调工作。
区地震办:负责震情、灾情速报工作;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提供震区的人文基本情况、震害快速评估结果;会同区民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灾情调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向区政府提出派遣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管理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行动;视情况请求市地震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
区国资局、区金融办:负责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保险突发事件。
团区委: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等工作。
各镇街、各重点园区: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组织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和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负责本辖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地震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响应后,负责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收集通讯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盘锦供电大洼分公司:负责组织或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
中石油、中石化大洼分公司:及时派出流动加油车赶赴灾区,保障抢险救援车辆油料供应。
2.4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4.1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等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和分工,承担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4.2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4)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2.4.3现场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区地震办牵头,由区武装部、区公安局、区武警中队、区民政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震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2)抢险救灾组。由区人武部牵头,区公安局、区经信局、区地震办、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区武警中队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侨务办、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经局、区服务业局、区文旅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畜牧局、区武装部、区武警中队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经局、区文旅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盘锦供电大洼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由区地震办牵头,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区交通局、区科技中心、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流、水库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区地震办和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8)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合局、区民政局、区文旅局、区地震办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9)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教育局、区侨务办、区司法局、区武警中队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0)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区民政局和区经合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旅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11)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区经合局和区地震办牵头,区公安局、区服务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三、响应机制
3.1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3.1.1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4.0≤M<5.0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1.2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3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6.0≤M<7.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全区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M≥7.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当地震灾害使灾区政府人力、财力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镇、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全区组织与协调救灾时,可根据灾区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重点园区管委会的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重点园区管委会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
区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政府决定、宣布。
3.3 响应终止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响应终止。
四、监测与预警
4.1信息监测
全区各地震监测站点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区地震办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报送市地震局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4.2地震预警
(1)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和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2)地震预报预警发布后,当地政府按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4)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接收市政府发布的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
五、响应内容
地震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报送灾情,组织救援队伍抢救被掩埋人员,动员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人员,调运物资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地震、气象、环境、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扩散;加强灾区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快速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依据。
六、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Ⅳ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当区内发生4.0≤M<5.0级地震时,震区有感强烈,有部分建筑物破坏,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区地震办建议区政府启动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6.1.2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区、镇、街道、重点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6.1.3应急处置
6.1.3.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区地震办迅速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视震情和灾情,派出由综合协调组、地震灾害调查组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
(2)做好地震趋势判断等有关工作。
(3)做好地震知识宣传,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6.1.3.2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1)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现场工作情况。
(2)指导协调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3)开展地震监测、震害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6.2Ⅲ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当区内发生5.0≤M<6.0级地震时,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区地震办建议区政府启动区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2.2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和镇、街道、重点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
6.2.3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除Ⅳ级响应应急处置外,视需求,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6.2.4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除Ⅳ级响应应急处置外,视需求,组织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现场搜索抢救被埋压人员,医疗救护等工作。
6.3Ⅱ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当区内发生6≤M<7级地震时,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可初步判定为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区地震办建议区政府启动区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6.3.2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和镇、街道、重点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当省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市领导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3.3应急处置
6.3.3.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除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省、市政府。
(2)派出除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外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
(3)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区公安消防部队、武警地震应急救援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4)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5)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组织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8)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6.3.3.2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除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评估,提出救灾需求,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
(3)抢险救灾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群众生活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地震监测,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社会治安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及时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负责协调国家和省、市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2)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3)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6.4Ⅰ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当区内发生M≥7.0级地震时,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区地震办建议区政府启动区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6.4.2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和镇、街道、重点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当国务院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4.3应急处置
6.4.3.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除Ⅱ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协调区人民武装部和区武警中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3)必要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省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指派人员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5)完成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6.4.3.2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除Ⅱ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按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2)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按职责负责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本区发生有感地震或周边地区强烈地震严重影响本区后,区地震办迅速报告区政府和市地震局,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区委宣传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适时发布地震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震区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及时收集震情、社情,采取应对措施,根据上级地震部门的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7.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重点园区管委会要迅速组织宣传、地震等部门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当地地震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区地震办。区地震办迅速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市地震局。
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地震办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重点园区管委会迅速平息地震谣传。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
八、恢复重建
8.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及以下各级政府执行好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灾后重建规划。
8.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九、应急保障
9.1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驻军、武警部队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9.2指挥平台保障
完善区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9.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区卫计局负责市级药品储备;区经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区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社会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9.4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9.5基础设施保障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定期排查通信设施和线路,消除地震安全隐患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交通局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和铁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盘锦供电大洼分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9.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药品、医疗器械、伤员安置场所等各项准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9.7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区武警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8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9.9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十、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地震办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抄送区地震办,由区地震办统一汇编。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震办负责解释。
10.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大洼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区上管各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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