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大洼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盘锦市大洼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坚持执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人武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我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8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的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4.9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大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大洼区人民政府设立大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大洼区水利局。
2.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副区长及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临港经济区、区委组织部、区政法委、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经局、区交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信访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广局、区粮食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油田办、区文旅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服务业局、区经信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各通信运行分公司、新闻单位等负责人组成。
2.1.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
全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可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也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1.4专家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水利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和气象、水文预报以及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全区防汛抗旱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职责分工
2.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宣布汛期期限和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洪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洪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水利局:归口管理全区防汛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减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为全区重大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做好中型水库等重点工程的调控、调度。督促各地做好水利、水库等设施调度、调控,实行科学调控。督促各地做好水毁水利工作的修复。
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部队、武警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各地公安部门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区发改局: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和建设的协调安排。
区粮食局:做好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协调邮政、电信、电力、商业、物资、药品等部门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区农经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受灾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渔业救助,恢复生产。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协调交通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洪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撤离中转移。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防汛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协助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区政府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的防洪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居民作好房屋等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协助组织城区堤防抢险队伍、调集抢险机械设备和防汛砂石料。协助做好城市防洪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城区排水系统的疏通工作。
区交通局:协调组织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制定、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协调组织各交通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和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抢修水毁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洪涝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队伍赶赴抗洪一线,开展治病防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水文局:负责水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及时跟踪分析最新水雨情情况,并向防汛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水文信息,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洪水调查、分析及评估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时有效组织水上求助工作,避免或减少辖区水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紧急时期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警报工作,发布暴雨各级预警信号和指引。对天气形势作用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区防汛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区广播电视台: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向群众宣传防灾知识,及时报导灾害性天气的警报、预报以及防汛、防旱的信息。
各通信公司大洼区分公司: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通讯线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和防汛抗旱信息,如遇线路中断,及时组织抢修。
盘锦市供电公司大洼区分公司: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以及防汛指挥部的日常用电。及时组织抢修水毁供电设施。
2.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检查防汛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清除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抢险科学技术;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掌握汛期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洪涝灾情;组织防办水情、水库、通讯、物资等相关职能组的高效运转;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区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工程信息
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区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堤防出现险情或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
各水库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巡视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在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全区水情雨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应急渡汛工程和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交通路口、输排水管道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种防汛抗旱预案及抢险救灾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而有重点地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系统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2.2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2.4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区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防台风预案。
(2)防台风预案启动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将受台风影响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措施,海洋渔业部门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5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列专项计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设计咨询公司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的决策技术依据。
3.3.2预案、方案
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应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四、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辽河、大辽河的防汛管理、应急响应期的调度。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4.1.6对跨区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相邻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市县(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以上大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重要河段防洪堤发生决口;
(4)多镇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将情况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在6小时内增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视情况启动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区政协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重要部署。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交通局、区公安局提供物资运输保障,区民政局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区卫计局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工作,区财政局为救灾抢险提供资金保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使相关权利。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检查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驻点组织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至区人民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镇同时发生重大干旱,或一镇发生特大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区财政局组织抢险救灾资金,区民政局组织救助灾民,区卫计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预案组强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按照分管区域组织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应及时上报至同级人民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多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一镇发生严重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权限调度水利工程,启动相应预案并按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民政部门组织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
(3)多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一镇发生中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预报和预测,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权限调度水利工程,启动相应预案并按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应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
4.6.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7指挥和调度
4.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抢险救灾
4.8.1出现水旱灾害或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
4.8.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8.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8.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人民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以备随时应用。
4.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信息发布
4.11.1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11.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灾情和洪涝干旱造成损失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发布。
4.11.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4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和洪涝干旱造成损失的,由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2应急结束
4.12.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事发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和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国家防总规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2.8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技术保障
5.3.1加快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工情、水情、灾情信息采集系统,形成全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网络系统。建立防汛抗旱工程数据库。
5.3.2加大水旱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抗旱科技水平。
5.3.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当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事发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六、善后工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1.3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七、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台风暴潮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7.1.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中度干旱:受灾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95—9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90—8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80—7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70%,出现极为严重的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1.20紧急抗旱期:当发生需启动事发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的旱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做出相应修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全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区上管各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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