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洼区清水镇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公开公示
- 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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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国家气象卫星遥感监测月报发现大洼区清水镇江南村有一处火点,面积约700平米。经大洼区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是居民李宪虎焚烧秸秆造成的。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和区政府下发的《大洼区农作物秸秆(芦苇)禁烧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5】102号)的规定,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7】第07号),对李宪虎等5人每人处罚2000元,合计10000元整。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