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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家镇袁家村和新立镇唐家村的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公开公示

1、2017年3月15日我局接到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下发的气象卫星遥感秸秆焚烧火点监测月报,唐家镇袁家村有一处火点(东经122.131北纬41.028),面积约3亩地,是2017年2月1日村民班永江焚烧秸秆造成的。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和区政府下发的《大洼区农作物秸秆(芦苇)禁烧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5】102号)的规定,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7】第10号),对班永江等5人每人处罚2000元,合计10000元整。

2、2017年3月15日我局接到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下发的气象卫星遥感秸秆焚烧火点监测月报,新立镇张家村有一处火点(东经122.170北纬41.058),面积约1.5亩地,是2017年2月8日村民刘殿军焚烧秸秆造成的。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和区政府下发的《大洼区农作物秸秆(芦苇)禁烧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5】102号)的规定,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7】第11号),对刘殿军等5人每人处罚2000元,合计10000元整。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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