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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16-12-13 浏览次数:1952
大洼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具体以大洼县棚户区改造各个征收地块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补偿安置方式。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
第三条 征收主体。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并作出,具体事务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组织实施。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拆除工作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实施。
第四条 户的认定。在一处住所,有一个产权证或者没有产权证但被确权的房屋,为一个被征收户。在征收地块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被征收房屋的,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按照本方案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第五条 无证房屋处理。无证房屋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2010年3月航拍图之前的房屋,未经批准且证件不齐全或者无证件的,原则上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但是,对经规划、国土、住建、行政执法、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认定为合法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1:0.9补偿或安置;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依据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二)没有确权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评估公司的重置评估价予以补助;规定期限届满后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补助,按违法建筑处理。
(三)2010年3月航拍图以后,在本项目征收地块内,未经批准而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等违法建设的,被征收人必须主动拆除或者签订补偿协议,不予补偿并免除罚款;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后强制拆除的,被征收人应承担强制执行费用。
第六条 签约期限。征收地块签订补偿协议的日期为68日,逾期进入依法强制程序。签订协议期限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1-50天为第一阶段;
(二)51-60天为第二阶段;
(三)61-68天为第三阶段。
第七条 强制方式。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解决:
(一)针对危房,有关部门组织危房鉴定机构统一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二)针对违法建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依法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执法、住建、国土、征收、镇政府、公证处等部门强制拆除;
(三)阻挠或者干扰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公务人员的,县纪委监察、组织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政府中心工作,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四)违法信访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务稽查和执法;
(七)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促进征收的合力;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第二章 房地产评估

第八条 确定评估公司。征收办在政府网站公示征收评估事宜,邀请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评估工作,根据报名的情况确定所有符合条件的评估公司,向被征收户发放《评估公司选票》。被征收人在10日内选择某评估公司超过半数的,选择评估公司有效;逾期选票未超过半数的,在公证处公证之下,在被征收户代表和监察局工作人员参与下,由征收办工作人员随机抽签确定一家评估公司。
第九条 评估事项。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负责下列评估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被征收房屋的装修价值;
(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的补偿;
(四)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
(五)树木、青苗补偿;
(六)净地补偿;
(七)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
(八)经营损失补偿;
(九)其他补偿事项。
第十条 评估公示。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的,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对征收地块内的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配合评估。征收办、评估公司等人员组成的勘测丈量组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强制测量。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勘测丈量组依据查阅复印的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进行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评估异议。评估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作出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产权调换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房产证件的被征收房屋按照1:1安置,经确权合法的房屋按照1:0.9安置。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住宅安置住宅。
第十七条 住改非。房产证为住宅或者虽没有房产证,但经确权的房屋且依法经营超过1年以上的,按照本方案住宅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面积差价结算。安置房的户型以现场办公室公示为准,房屋实际面积以产权登记为准。被征收人可以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户型,差额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补交差价:
(一)被征收人选择现房的或期房的,按均价2700元/m2补交差价款。
(二)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征收部门按照对应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对未安置的面积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保障性安置。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后,经民政部门确认,按国家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如被征收人不选择保障性住房,选择回迁安置的,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安置,免交差价款;选择的安置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应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补交差价。
第二十条 优惠政策。被征收的住宅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安置,对50平方米以内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政府优惠价格的40%结算;选择的安置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应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补交差价。
第二十一条 安置地点。安置房分现房和期房。以现场办公室公示为准。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由评估公司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和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确定房屋的补偿价值;
(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腾空房屋交房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款;
第二十三条 赠送面积。选择高层建筑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无偿赠送电梯所占的公摊面积。
  第二十四条 收回土地。房屋被依法补偿或者安置的,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无偿收回。
第二十五条 经营补偿。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其停产停业损失按照经营面积的300元/m2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不予补偿。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停止营业的,对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房屋,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住所不一致的,对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第四章 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过渡补助。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原房屋相关证件和钥匙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一)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
住宅房屋(含住改非),按照被征收房屋每户800元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
(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
1.现房和期房的安置方式,都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2.选择现房安置的,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安置房的装修期,期间原房屋不予拆除;选择期房安置的,在交付房屋之日起,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安置房的装修期,期间原房屋不予拆除。
第二十八条 搬迁补助。被征收住宅的搬迁补助,按照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10元/m2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九条 装修补助。安置房为毛坯房,按照安置房面积150元/m2给予装修补助。
第三十条 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按产权确认面积奖励10%的安置面积和150元/㎡;在第二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按产权确认面积奖励8%的安置面积和100元/㎡;在第三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按产权确认面积奖励5%的安置面积和50元/㎡。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5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元/㎡的奖励;在第三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50元/㎡的奖励。
(三)作出补偿决定后,没有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分别进行评估,结算差价。
第三十一条 签约结构成新奖。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成新按照下列三个标准浮动:
(一)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和较新砖瓦结构的建筑按确权面积上浮10%;
(二)较旧砖瓦结构的建筑按确权面积上浮8%;
(三)土木结构或者危房的建筑按确权面积上浮5%。
第三十二条 取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决定作出后,不给予补助、奖励和优先选择安置房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但不按规定的期限搬迁和移交房屋的,取消所有的上浮、补助、奖励和优先选择安置房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承诺追加。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本征收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政策标准提高了,征收部门按照提高的标准对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追加,确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利益不受损。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司法保障。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的司法解释,移送政府,由征收办在公安、规划、国土、公证等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的支出;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安保障。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三)饲养大型犬和无《养犬许可证》的犬妨碍征收的;
(四)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七)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三十六条 告知义务。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办报告,由征收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被征收人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安置面积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第三十七条 假证处理。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错证处理。被征收房屋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发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发证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之后按照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筑处理。
第三十九条 选房顺序。安置房的选择按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确定安置房的挑选顺序,签订补偿协议不搬迁的,取消其优先选择安置房的资格。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租赁争议。征收决定作出之日,租赁合同终止。征收办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出租人收取的尚未发生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出租人须提供无租赁遗留纠纷的书面协议。承租人拒不清退房屋的,出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不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
第四十一条 补偿争议。有争议的补偿款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暂由征收办、公证处或者法院执行机构保存,待法院判决生效后支付。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争议。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办在媒体予以公告,在提存补偿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三条 签约拒搬后果。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搬迁期满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放弃屋内物品,交回所取得的全部奖励、上浮和补助,取消优先选择安置房资格,并赔偿整个征收区域因被征收人拒不搬迁所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偿损失,征收办可以委托拆除公司直接拆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协议效力。签订的补偿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送达方式。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安全保障。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暖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第四十七条 领房前提。征收部门交付安置房时,被征收人应完善相关手续并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后,方可领取安置房钥匙。
第四十八条 办证费用。安置房可以办理产权证件,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第四十九条 私自拆除责任。被征收人在移交被征收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除。若私自拆除的,将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损失,且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十条 安全提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准建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依法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第五十一条 权利救济。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恶意诉讼拖延时间的,按照本方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方案解释权。本方案由大洼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以各个地块制定的补偿方案执行)。
第五十三条 特别处理。未尽事宜,经征收办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并书面公告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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