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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06 浏览次数:941

大洼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政策

按照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总体部署,以建设生态富庶美丽新大洼为目标,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为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改造原则

政府作为此次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主体,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各责任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开行贷款、农发行贷款专项建设资金。鼓励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缩短居民在外过渡周期。通过搭建房源信息平台,统一采购存量、在建商品房作为货币化安置房,满足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

二、改造任务

2014年至2017年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52个地块,占地总面积619.6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6.33万平方米,共13760户。

(一)2014棚户区改造规划:共涉及11个地块,占地总面积106.2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6.72万平方米,共涉及3244户。完成3248户,其中政府购买3132套,货币补偿116户,超额完成

(二)2015棚户区改造规划:共涉及15个地块,占地总面积262.0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8.8万平方米,共涉及5692户。已完成5692户,其中政府购买3516套,货币补偿116户,新建榆树佳苑、胜利小区共2060套。

(三)2016棚户区改造规划:共涉及19个地块,占地总面积224.5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2.85万平方米,共涉及4166户。已完成4364户,其中政府购买3494套,货币补偿32户,新建兴顺小区838套。

(四)2017棚户区改造规划:共涉及7个地块,占地总面积26.7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7.96万平方米,共涉及658户。2017年棚户区改造完成节点,按照省政府辽保居办【2016】111号文件要求,在1月份开工率不低于20%,3月份开工率不低于40%,6月份开工率不低于70%,9月份全部完成。

三、安置方式

(1)回迁安置到政府已购置回迁楼。

(2)原地回迁,采取原址新建安置(已毛地出让地块)方式。

(3)异地新建回迁楼,选择非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改造区域内被征收户。

(4)货币化安置补偿,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评估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5)在安置区域内,科学配置部分廉租房,保证贫困群体的住房需求。

四、资金保障

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国开行和农发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二是债贷组合,对已包装地块进行发债;三是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四是中央和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严格按照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设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挪用。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审计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五、土地管理

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由区土储中心收储(毛地出让地块除外),进行统一组织招商,在足够支付改造成本且有盈余的情况下进行出让,增加财政收入。

六、征收安置

(一)房屋征收

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1.细致摸底调查,全面把握分析征收区块群众的意愿,在征收区块内90%以上被征收户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启动征收程序。

2.在原址新建安置区域,采取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署协议达到90%以上视为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方式,在实施补偿安置后集中拆除房屋。

3.在异地回迁安置区域,采取征收一户拆除一户的方式,尽最大可能的加快征收进度。

4.采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包片,机关干部包户等措施,全面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进度。

5.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在所属社区张榜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6.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征收。

7.违法建筑认定和拆除工作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完成。

(二)安置补偿

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由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回迁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

1.传统型货币化安置。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评估程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2.异地回迁安置。利用政府存量回迁安置房源安置被征收户,缩短房屋被征收户入住时限。

七、政策措施

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支持政策通知》(盘政办发〔2013〕55号)执行。

(一)资金筹措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银行贷款等多元化筹资渠道,保障改造资金需求。

(二)土地政策

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集中拟建区,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将非建设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税收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文件要求,对改造安置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与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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