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大洼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根据《辽宁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16]11号)和《盘锦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盘住建发[2016]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程序等相关要求,把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交由具备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重点考虑和优先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项目,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要按照区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办协调,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一)区政府进一步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等开发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明确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实施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其按时偿还贷款;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
(二)区财政局、土储中心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监督、指导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购买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三)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制定棚户区本年度棚改计划,协调棚改项目纳入国家、省下达给我区年度棚改规划和计划。
(四)区采购中心负责审核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衔接、招投标待管理工作。
(五)区发改、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引导社会资本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协调组织商业银行,争取更多贷款支持。
(六)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七)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棚改目标和行动纲要
第五条 区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地方棚改目标和行动纲要,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未来三至五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以及分期购买和实施建设的计划安排等。
第六条 根据本区的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2014年至2016年我区棚户区改造的规模总量目标计划13102套,其中2014年征收3244户,已消化存量3132套(6个小区),2015年征收5692户,自建2060套,消化存量3516套,(8个小区),2016年征收4166户,计划新型货币化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根据我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实施规划,2016年建设兴顺小区1000套,棚改项目计划投资16.3亿元,其中申请国开行贷款4.05亿元(城区内改造项目),申请农发行贷款12.25亿元,(城区外改造项目)。
第三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八条 购买主体是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授权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棚改服务项目,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程序要按照《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申报、预算编制、信息公开、组织采购、签订合同,履约监管、支付支金、绩效评价等程序,规范操作。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要健全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待审批手续,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同时,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按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要推动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发布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要积极协调国开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合同。
第四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为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购买方式及购买程序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章 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组织开展全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将棚户区改造列入目录。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合理安排棚户区改造目标和分年度行动纲要,明确未来分年度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额度,以及分期购买的预算计划安排等。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七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棚改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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