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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6-12-02 浏览次数:1045

1、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寸白底或蓝底彩照6张以及申报职业的工作年限证明(盖单位公章)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
2、报名时由市鉴定中心或鉴定所根据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中申报条件的具体要求确定申报等级后,填写《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并交纳相应鉴定费用。
3、市鉴定中心统筹安排当季度鉴定工作,制定当季度鉴定计划并下发到各相关鉴定所。
4、市鉴定中心或鉴定所通知申报人员(单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下发准考证。
5、申报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6、市鉴定中心组织实施试卷(件)的评阅及成绩复核、汇总、上报和证书打印。
7、鉴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申报人员可采用电话咨询等方式查询鉴定成绩。单科不合格者可申请单科补考,交纳单科补考费用;两科均不合格者则需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
8、市鉴定中心在鉴定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将经过中心和局培训科验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下发给申报人员或鉴定所,申报人员到报名地点领取证书。

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已
                                       二OOO年三月十六日
业务电话:

综合管理部(社会人员报名受理):2833635

考务管理部(鉴定实施安排):2820466

质量管理部(质量投诉):2810819

办公室(鉴定费交纳):2818446

办公地址:  盘锦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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