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和《关于建立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31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情况督导的通知》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对县区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复查,情况如下:
一、成立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根据市教育局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应成立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校园重大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对重大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协调解决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向市、县(区)教育局、公安部门及时汇报,检查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开展了“校园欺凌事件”的摸底排查
1. 加强预防。全面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各种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处置。积极做好心理干预,要充分发挥学校群体组织、心理咨询室和心理辅导教师的作用,针对性开展心理干预。加强校园防控。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建立完善关于校园欺凌的各项制度,完善校园视频监控设施。
2. 排查建档。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困难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女童等的关爱和保护,摸清底细,建档造册;对是否与学校师生存在纠纷和积怨的人员、精神异常人员、有暴力倾向或过激行为人员等诸问题也进行排查,出强化教育系统控管工作,并积极与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对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物品进行清查,确保了校园安全。
三、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
1. 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学校教育阵地,如电子屏、橱窗、宣传语、校园广播站等,向师生、家长广泛开展校园反欺凌教育宣传。宣传有关法制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友善的要求和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宣传校园欺凌行为的危害和恶劣影响,形成反校园欺凌的震慑力。
2. 开展教育。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校纪校规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行为规范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召开教职工会议,组织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绝不允许教师成为校园欺凌的制造者;开展主题班会,通过班会,帮助学生树立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学会与人交往、沟通、交流能力。
3. 完善制度。及时制定《校园欺凌事件突发预案》,指导预防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和校园欺凌应急处理,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做到“谁当班谁负责”、“谁首见谁负责”,杜绝相互推诿现象,做好应急处置和汇报。
1、一般欺凌,未造成显著伤害的事件,由学校负责调查处理,主要对受害人进行宽慰,疏导,告知家长等,对实施欺凌行为人进行排查,教育,告知家长,报学校进行纪律处分,结合其他欺凌事件,对学生进行主题教育,预防再次发生。
2、校外欺凌或校内严重欺凌,造成伤害的事件,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负责调查处置,对受伤人进行医治,告知家长,由心理老师进行心理疏导,对实施欺凌行为人,告知家长,严厉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涉及违法的事件要报公安机关处理。
3、校园欺凌事件处置的后续事宜和责任追究
(一)责任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学生和其他人员,要不断的加强教育直至消除欺凌隐患。
(二)责任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被欺凌人实施跟踪关注,防止被报复、心理扭曲、自我放弃等行为的发生。
(三)全体教职工要及时上报安全工作信息,尤其对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每个责任人在处置过程中的推诿、拈轻怕重、玩忽职守,不处置的工作人员将在评比、职称晋升、绩效考评等方面,依据学校的考核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的交由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区督学及时干预
各位责任区督学推进了对本责任区域内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指导和检查工作。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校方沟通,做好详实记录并及时向区教育督导室报告。
通过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加强了法制教育,严肃了校规校纪,规范了学生行为,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但是校园欺凌以及突发事件的防控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我们要时刻警钟长鸣,更加深入细致的做好这这项工作,建设阳光校园、平安校园。
盘锦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