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1)名称:劳动争议仲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实施办法》
(3)程序:
一、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2、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争议事实,有对仲裁的具体要求及理由。3、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属于受理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即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对申请仲裁的审查和受理
(一)审查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诉人是否明确,申诉请求是否明确具体;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2、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告知申诉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4、申诉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诉人补正,收到申诉书的时间从申诉人补正完毕之日起计算。
(二)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如仲裁人员在审阅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当事人予以补充或更正。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撤诉;申诉人不撤诉的,应作出撤案决定通知申诉人并向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诉人再次申诉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庭审前准备
1、除独任审理的案件外,仲裁委员会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合议庭。仲裁合议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合议庭组成人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确定。?
2、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诉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证明;未出示指派证明的,不得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受委托人为他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3、遇当事人更换代理人,变更或解除代理人权限时,仲裁庭应要求当事人于开庭前出具书面通知。?
4、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应在答辩期届满后,并应于开庭的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被诉人对仲裁管辖有异议的应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仲裁庭不予支持。被诉人明确表示口头答辩或同意在答辩期内开庭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可以在答辩期内开庭。
5、开庭前,当事人均有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调解方案,由仲裁庭主持调解。如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通知当事人领取调解书正本的时间或当天送达调解书正本。如当事人调解不成,或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应及时开庭。?
四、开庭审理和裁决
1、开庭时,当事人应按时出庭。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仲裁。第三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2、开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后,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3、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及开始庭审,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
4、首席仲裁员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庭宣布休庭,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
5、仲裁庭调查和辩论。?
6、经过仲裁庭调查和辩论,事实清楚的,首席仲裁员按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
7、合议。?
五、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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