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锦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盘锦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16〕28号)文件中第四条“筹资机制”的第(四)项“盈亏处理”内容予以调整和补充说明如下:
坚持合同期内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在当年大病保险筹资额度的3%—5%之间。大病保险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盈利额度超出盈利率控制线以上部分,返还至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账户;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同时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成本。非政策性原因发生的亏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分摊,运营成本也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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