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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政发〔2016〕2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0 浏览次数:564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精神,切实解决全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盘锦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盘锦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照护服务。

    二、补贴标准

    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四、审定程序

    在残疾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进行逐级审核。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县)、经济区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区(县)、经济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资金来源、管理及发放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市、区(县)、经济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区(县)、经济区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区(县)、经济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发放给残疾人。

    (三)残疾人员补贴自申请批复下月起发放。

    六、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经济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对接落实好省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的相关政策。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生活状况,将残疾人相关信息转送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认定工作,同时,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

    (二)加强制度落实。各区(县)、经济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既要明确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等基本信息,又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各区(县)、经济区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意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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