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抗旱应急预案
大洼县抗旱应急预案
大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
二0一四年四月
1总则
1.1前言
我县地处辽河、大辽河下游,降雨量时空分布不均,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并较为严重,为了及时、高效、科学、规范地开展抗旱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即:在优先保障城乡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3)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4)坚持依法抗旱的原则。
(5)坚持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6)坚持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旱灾损失与抗旱效益计算办法(试行)》、《报旱制度》、《报旱标准》、《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程度干旱灾害。干旱灾害,是指由于天然降水量减少,河流及其它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生态环境对水的正常需要而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的灾害。抗御干旱灾害是指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采取各种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进行防旱抗旱,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的活动。
2基本情况
2.1自然地理情况
大洼县位于辽宁省的中南部,辽河三角洲冲积平原上。地处辽河、浑河、太子河入海口末端,与盘锦市区相接壤。西面、北面边界为辽河(即双台子河),东面和东南面的边界为大辽河与营口市隔河相邻。南面为渤海湾。地势平坦,海拔高程在2~3.5米之间。地理坐标为东经121047/ —122020/北纬40039/ —41009/。年平均降水量为646.6mm,一年四季降水量不均,相差很大,主要集中在6—9月份,降水量为422.4 mm,占全年降水量的65%,年平均风速4.4m/s,年平均相对湿度为67%,气候属于温湿带半湿润大陆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四季分明。
2.2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大洼县全境1526平方公里,全县辖14个镇,总人口40万。
2.3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大洼县水资源总量0.95亿立方米 其中地表水资源0.9亿立方米,地下水0.2亿立方米,地下水与地表水重复计算量0.15亿立方米。目前,全县总供水量4.05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供水量3.9亿立方米,地下水供水量为0.15亿立方米。
2.4抗旱能力
2.4.1抗旱工程设施情况
我县管辖中型平原水库二座,(即:疙瘩楼水库、三角洲水库)和四座小型平原水库(即:每日水库、月牙湾水库、接官厅水库、新开水库)。总库容11700万m3,死库容2487万m3,兴利库容9213 m3。
县内建成引水总干渠12条,总长168.1公里,设计流量一般在25--60 立方米/秒。建成引水干渠 113条,长609.9公里,设计流量为5--10立方米/秒 。建成引水支渠1144条,长1213.9公里,设计流量在0.5--1.0 立方米/秒。
县内建成各级配套建筑物 993座,其中总干级7座,涵 4座,闸3座。干渠级建筑物97座,闸51座,涵 46座,支渠级建筑物889座,涵497座,闸392座。
2.4.2抗旱非工程措施情况
1. 制度建设。国务院及各部先后制定了“抗旱制度”、“抗旱标准”、《抗旱工作区规划、标准化建设意见》、《旱灾损失与抗旱效益计算办法(试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些抗旱管理规章制度。目前,我县正抓紧制定抗旱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2. 机构建设、抗旱服务组织。我县抗旱工作领导机构为大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在干旱期抓抗旱救灾工作,非干旱期主要抓水源工程、节水灌溉、抗旱规划等工作。
3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指挥体系
大洼县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分管农业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纪检委、县宣传部、政法委、县总工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村经济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卫生局、县信访局、县粮食局、县农机管理总站、县供销联社、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农电局、县邮政局、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公司大洼分公司、中国联通通讯公司大洼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盘锦分公司大洼经营部、县石油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属常设机构,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各乡、镇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首长任指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2职责
3.2.1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我县抗旱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组织召开抗旱工作应急会议,听取民政、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的旱情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制定各项抗旱措施,落实抗旱物资和经费;统一指挥我县的抗旱工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驻地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对受灾地区进行抗旱救灾。
3.2.2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是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掌握旱情、灾情和水利灌溉工程运行状况,发布旱情、灾情报告;及时向指挥部主要领导提出抗旱防汛决策参谋意见并具体实施抗旱工作;传递上级抗旱救灾工作指令,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抗旱救灾措施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抗旱防汛资金的分配工作;处理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2.3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的职责:
抗旱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必须在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县水利局:协调抗旱防旱工作,负责用水调度,统一合理调配抗旱水源,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及时调处水事纠纷。水情组及时向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水情旱情和有关水文情报。
县气象局:负责旱情监测和预报,按时向防汛抗旱防汛指挥部提供短期、中期、长期气象预报、降雨实况和土壤墒情等相关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并提供抗旱防汛建议和意见。
县通讯、邮政部门:优先传递抗旱信息和邮件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抗旱救灾、水源工程建设以及抗旱工程修复资金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争取和安排抗旱资金,及时下达抗旱基础设施建设、水毁抗旱工程修复及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管网的维护,组织制定及实施城区应急供水预案;监测和提供城区干旱缺水情况。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灾情,负责灾民的生活安排、救济,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管理、发放。并协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旱灾的调查、核实、统计、上报工作。
县委宣传部:按照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实事求是地报道发生的旱情灾情,宣传抗旱方针政策和动态。
县农村经济局:负责提供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及收集旱情、苗情,推广应用有关抗旱农业新技术,制定农业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灾后灾区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的调拔供应、技术指导,帮助灾区人民搞好抢收抢种,恢复生产;
县交通局要保证优先运送抗旱、救灾的人员和物资。
县农电局:保证抗旱、救灾用电的优先供应。
县经贸局:负责抗旱及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
县供销联社:负责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并定期向抗旱防汛指挥部报送物资储备情况。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做好饮用水质的检验工作,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保证饮用水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抗旱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查处水事纠纷,严厉打击偷窃、破坏抗旱设施的犯罪行为。
县石油公司:负责全县抗旱救灾油料供应。
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重大抗旱任务。
其它有关部门在干旱期间,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根据指挥部的救灾指令,无条件地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4预防及预警
4.1预防
4.1.1 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旱情监测包括: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
旱灾报告制度
当全县范围内有两个(含两个)以上乡镇出现旱灾灾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受旱情况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遇旱情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旱情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旱情通报制度,气象、水文部门负责全县境内土壤墒情的监测及报告。旱情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4.1.2 预防措施
1、加强领导,各级领导树立抗旱的思想。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抗旱救灾的思想,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提高对干旱形势的认识,以抗旱为中心,把抗旱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带领广大农工群众,把抗旱工作落到实处。
2、抢抽桃花水。历年的春汛水量有限,因此要提早蓄水。县内4座平原水库力争蓄水后库容9000万m3。泡插前排总(清水河排总、赵圈河排总)蓄水300万m3,尽最大努力满足泡插期的灌溉用水需求。
3、节约用水,科学用水。育苗期原则上不供育苗水,全部实行园田育苗、庭院旱育苗,这样可节约部分水量。实行浅翻、旋耕、干湿结合等节水灌溉措施,开展“三旱”“四集中”“四缩短”“四边一条龙”(即旱育苗、旱耙地、旱搭埝;集中和缩短育苗、整地、泡田、插秧时间;边整地、边泡田、边插秧、边管理一条龙连续作业)等行之有效的农艺措施。要求一切农事活动都必须服从供水时间安排。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节约用水的意识,让有效的水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
4、水权集中,合理调配水量。为了全县抗旱用水的管理,实行水权高度集中,由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全县水量。做到“四统一”: 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科学合理的调配。
5、做好人工增雨的准备。实践证明,人工增雨是抗旱、缓解旱情、确保农业丰收很有效的方法之一。气象部门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做好人工增雨的准备,适时实施人工增雨。
6、继续抓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目前我县已经形成了节水灌溉、蟹田种稻、棚菜及经济作物种植等多样化、全方位的产业结构调整模式,各乡镇根据水情旱情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4.2预警
4.2.1 干旱预警
轻旱为蓝色预警信号,中旱为黄色预警信号,重旱为橙色预警信号,极旱为红色预警信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连续60日以上无降雨
(2)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80%以上;
(3)受旱区域作物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60%以上;
(4)受旱区域作物减产5成以上;
(5)人畜饮水困难率大于60%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连续41--60日无降雨
(2)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51--80%;
(3)受旱区域作物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41--60%;
(4)受旱区域作物减产3--5成;
(5)人畜饮水困难率41--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连续26--40日无降雨
(2)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31--50%;
(3)受旱区域作物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21--40%;
(4)受旱区域作物减产1--3成;
(5)人畜饮水困难率21--4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
(1)连续15--25日无降雨
(2)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10--30%;
(3)受旱区域作物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10--20%;
(4)受旱区域作物减产1成以下;
(5)人畜饮水困难率10--20%;
4.2.2 干旱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全县已经发生的旱情按照干旱预警颜色向全社会发布,并对未来旱情发展情况做出预测。
发布程序:先由县农业、水利对各乡、镇旱情统计,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议决定。由县新闻部门向全社会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Ⅰ级响应
5.2.1 全面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抗旱工作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县人民政府和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接到旱情、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级抗旱救灾预案,召开紧急会商会议,分析旱灾情发展动态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阶段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应急工作,并发出抗旱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立即行动起来,投入抗旱救灾工作;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传达上级对抗旱救灾工作的指示,请求市及省和国家的支援。
5.2.2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协调各部门筹集、调运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抗旱救灾措施,维护灾区社会的稳定。
5.2.3 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5.2.4 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并做好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发放。
5.2.5 新闻单位按照县政府核定的旱情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旱灾情信息;宣传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抗旱救灾情况。
5.2.6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抗御严重干旱的要求,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受灾乡、镇政府将旱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各地抗旱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旱救灾,及时在县财政计划中划拨专项抗旱救灾应急经费,积极动员和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3.2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及时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传达上级对抗旱救灾工作的指示,请求市、省及国家的支援。立即启动县级抗御干旱应急预案,组织召开由农村经济局、气象局、水利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抗旱会商紧急会议,分析旱情、灾情发展态势,研究部署全县抗旱救灾工作,并发出抗旱救灾紧急通知,督促受灾乡、镇组织力量投入抗旱,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抗旱救灾应急工作。
5.3.3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旱灾情消息,及时了解、掌握、统计旱灾情及发展趋势、抗旱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县抗旱防汛指挥部领导报告旱灾情信息和抗旱救灾情况,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部署指导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
5.3.4 气象局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县抗旱防汛办提供逐日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随时监测卫星云图,不失时机开展人工增雨,并提出抗旱建议,不失时机地开展大规模、大剂量的人工增雨。
5.3.5 农村经济局负责调查、收集、统计农作物苗情,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做好抗旱救灾所需化肥、种子、农资的调拔供应工作。指导各乡、镇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抢墒播种、改种、补种,推广应用有关抗旱农业新技术,组织实施农业救灾措施。
5.3.6 水利局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并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同时加强水政执法工作,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5.3.7 县财政局及时制定救助方案,迅速筹措资金,及时下拨抗旱救灾经费,并指导、督促受灾乡、镇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要尽力筹措资金支援灾区。
5.3.8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灾情,及时筹措救灾物资,发放救灾款,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9 县卫生局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保证饮用水安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5.3.10 县城建局立即启动城市抗旱应急供水计划,分片、分段、限时供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矿企业用水。
5.3.11 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
5.3.12 县经济贸易局、供销联社等部门做好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并定期向抗旱防汛指挥部报送物资储备情况。
5.3.13 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县抗旱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5.4 Ⅲ级响应
5.4.1 受灾乡、镇政府将旱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各地抗旱应急预案,根据灾情,确定救灾应急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4.2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及时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召开抗旱应急工作会议,部署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核实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抗旱救灾应急工作。
5.4.3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旱情消息,了解、统计受旱情况,及时掌握各乡、镇的旱情发展变化和抗旱动态;向县政府、县抗旱防汛指挥部领导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部署指导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
5.4.4 气象局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市抗旱防汛办提供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抗旱建议,不失时机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人工增雨。
5.4.5 农村经济局负责调查农作物苗情,向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作物的种植结构、种植面积、生长时期,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做好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的调拔供应工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农作物改种和补种,推广应用有关抗旱农业新技术,制定农业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
5.4.6 水利局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
5.4.7县水文局负责监测河道流量,及时向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水情。
5.4.8 县经济贸易局、供销联社等部门做好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并定期向抗旱防汛指挥部报送物资储备情况。
5.5 Ⅳ级响应
5.5.1 受灾乡、镇政府将旱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各地抗旱应急预案。
5.5.2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掌握旱情发展趋势,了解、统计受旱情况,发布旱情通报;向县政府、县抗旱防汛指挥部领导报告旱情,提交抗旱决策建议;填报旱情报表。
5.5.3 气象局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县抗旱防汛办提供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不失时机地开展人工增雨。
5.5.4 县水利局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下达各类水利工程抗旱灌溉任务,落实抗旱供水计划;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
5.5.5 农村经济局掌握农作物播种情况、苗情,推广抗旱农业新技术,加强田间管理。
5.5.6 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全力投入抗旱。
5.6 响应结束
通过采取抗旱措施或降雨后,旱情得到明显缓解,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并通过市新闻部门发布应急响应结。
6 后期处置
6.1 损失评估
6.1.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灾情统计,各有关部门按指挥部成员工作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并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上报。当发生较重灾情时,灾情统计实行一次一报、随时统计随时上报的原则,及时掌握灾情的发展变化。
6.1.2旱灾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抗旱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文字材料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存档。
6.2 灾民救助
6.2.1 旱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2 卫生、医疗部门要迅速组织救护队伍深入灾区,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安置和赈灾钱物的分发保管工作。
6.2.3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性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6.2.4 积极开展水旱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保险工作。
6.3 效益评估
6.3.1 对现有抗旱工程设施在当年抗旱中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6.3.2 提出今后抗旱工程建设的建议。
6.3.3 对抗旱组织体系、灾情监测、水量调度、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等措施进行评价。
6.3.4对抗旱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防汛抗旱等应急所需的专项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7.2 物资保障
7.2.1 建立健全抗旱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抗旱救灾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7.2.2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须救灾物资储备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7.2.3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每年要根据上年度情况及时补充和更新。
7.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7.3.1 县级以上城镇,要建立各自的应急备用水源。
7.3.2由自来水统一供水的城镇,要建立应急供水保障机制。
7.4 应急队伍保障
7.4.1 县、镇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完善的抗旱服务体系。
7.4.2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建设一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抗旱服务队。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7.4.3 发生重大旱情时,及时与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联系,通报抗旱方案和旱情,请求部队协助抗旱救灾。
7.5 技术保障
7.5.1 抗旱监测由县气象局、县水文局负责
7.5.2 旱田抗旱技术推广由县农村经济局负责,水田抗旱技术由县水利局和县农村经济局共同负责完成
7.5.3 灾情及抗旱效益评估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完成
7.6 宣传与培训
7.6.1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抗旱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7.6.2 向公民公布抗旱预案中可公布的内容,使公民了解预案,积极参与应急行动。
7.6.3 抗旱知识要纳入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逐步实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7.6.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抗旱救灾演练,不断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抗旱队伍的应急救灾能力。
8 附则
8.1 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制定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方案和计划,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本预案和配套方案与计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修订完毕,须按原程序报批。
8.4 本预案由大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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